本办法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文件可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5日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宿城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宿区政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区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本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激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负责解释。(2018年11月6日后签约落户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于2012年6月7日(发布)的《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区政办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