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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乡村振兴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21302000/2021-00933 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6-30
文号 宿区政办发〔2021〕17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乡村振兴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乡村振兴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区政发〔2021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乡村振兴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五届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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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乡村振兴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要求,有效防范脱贫人口返贫风险,建立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到常态化监测、快速反应和帮促救助,结合宿城区实际,现就开展乡村振兴保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由政府统筹资金实施基金模式运作,辖区内农村存在易返贫易致贫低收入群体,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实施精准识别、精准救助和精准帮促,在易返贫、易致贫群体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有效防止返贫致贫现象发生,助力其创业增收,努力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对象范围

包括农村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中易返贫人口和具有农村户籍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易致贫人口,乡村振兴保救助对象不事先识别、不事前确定。原则上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设监测线,分两类人群进行帮促和救助,第一类人群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000元(含8000元)家庭。第二类人群为:家庭年人均收入8000元以上14640元(低保标准的2倍)的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该保险救助范围:

1.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性收入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无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4.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用于家庭生产资料的小型机动车辆除外)、有大型农机具、有经营性船舶的;

5.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或注册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长期雇佣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6.有在高收费私立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院校读书的;

7.其他不适合情况。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开选定。乡村振兴保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向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发出合作邀请,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受邀金融机构提出的合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定项目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参照《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减贫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2052号)要求,对需救助人员进行确定,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定并识别,开展救助和帮促。

(二)坚持公益,财政统筹。宿城区政府作为乡村振兴保基金所有人,基金规模=辖区内农村人口数量×10元,按宿城区农村户籍人口来计算,基金规模500万元左右。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要充分体现乡村振兴保的公益性,基金行专账管理,按季度结算。

(三)公平公开,严格监管。基金采取三方核算。承保机构负责乡村振兴保监测预警对象进行认定和帮,严格执行基金设定的标准,认定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暂定基金运作期为一年,期满后,宿城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结算,符合政策救助资金总额2%支付承保机构服务费用;超范围、超标准等不合规救助资金由承保机构自行承担

四、工作内容及发放标准

聚焦返贫致贫原因,针对两易户特点,对两易户由于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三大因素致贫或返贫的人员,通过精准救助、兜底保障等手段,努力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救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因病救助

第一类人群: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的剩余自付医疗费用以0.5万元作为起付线,纳入救助范围,经核查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剩余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30%比例发放救助金;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按照50%比例发放救助金;3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照70%比例发放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类人群: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的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0.5万元作为起付线,纳入救助范围,经核查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剩余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30%比例发放救助金;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按照40%比例发放救助金;3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发放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因学救助

第一类人群: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段,在校期间,除享受其他教育资助政策外,高中(含职高、中专)学生每人每年救助0.1万元;大学(含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救助0.2万元。

第二类人群: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段,在校期间,除享受其他教育资助政策外,高中(含职高、中专)学生每人每年救助0.05万元;大学(含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救助0.1万元。

(三)因灾(含意外事故)救助

第一类人群:自然灾害类。通过人身财产意外保险等其他补偿、救助、赔偿后,2万元作为救助起付线,剩余损失在1万元及以下的50%比例发放救助金;1万元以上的部分20%比例发放救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意外事故类。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致重残或死亡的,除其他救助、补助和赔偿后,致重残的按每人0.5万元发放救助金,死亡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

第二类人群:自然灾害类。通过人身财产意外保险等其他补偿、救助、赔偿后,5万元作为救助起付线,剩余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发放救助金;1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发放救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意外事故类。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致重残或死亡的,除其他救助、补助和赔偿后,致重残的按每人0.3万元发放救助金,死亡的按每人0.5万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

(四)兜底保障

为切实保障两易户基本生活,由于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致使两易户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承保机构在履行三类救助责任后,对其实行兜底保障,兜底补齐差额部分,使该户年人均收入达到低保标准

五、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政府部门联合承保机构,通过印发宣传册、网站、报纸、电视台、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乡村振兴保项目,详细介绍项目相关条款内容和工作流程。乡镇通过排查走访,初步分类别建立救助人员库。

(二)主动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村组发现、承保机构主动筛查相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并填写申报书。承保机构在区市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申报。

(三)入户核查。承保机构接到初审材料后,5天内进行入户调查取证,核相关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并对接乡镇进行初审

(四)乡镇审核。乡镇对申报书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指导承保机构在村居公示栏和相关网站公示7天。

(五)救助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承保机根据救助标准于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进行救助,救助资金由承保机构直接打入农户“一”银行账户,摘要标明乡村振兴保救助金

(六)资金结算。承保机构按月将救助资金汇总表和发放明细报区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局将组织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后,按季度与承保机构结算。

(七)档案归档备查。承保机构将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其中一份报宿城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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