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2023年9月17日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 宿城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sqsc.gov.cn);
2. 政策简明问答专栏;
3. 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查阅区(宿迁市宿城区微山湖路文体中心)、区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吉林路与渤海路交叉处市民服务中心1楼)、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现场查阅并获取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2008年5月1日起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办公室正式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工作机构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策法规科,咨询电话:0527-84381207,通信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10楼,邮政编码:2238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下载电子版本。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办公室,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10楼1016室,邮编:223800。
3.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宿城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或者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及提供方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如: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它特征性描述。
(四)申请的处理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策法规科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宿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
主管部门: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工作机构: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10楼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27-84381213
电子邮箱:scgtfjbgs@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如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7-82960096(工作日)
0527-82960666(周末和节假日)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6号
邮政编码:223800
单位名称:宿迁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
邮政编码:223800
(三)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邮政编码:2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