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321302000/2024-00989 | 分类 | 区政府文件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区政发〔2024〕28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 ||
时效 |
宿区政发〔2024〕28号
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宿区政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宿城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查,合理确定项目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和专家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运行机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评审范围:
(一)投资概算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区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项目。
第九条 评审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定额选用、规费计取、材料加工计取、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合理性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计划制定: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编制及资金安排的同时,整理需要评审项目,同步向区财政局申报项目评审计划。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形成年度财政投资概算评审计划,并书面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未纳入计划项目不得实施建设。
(二)评审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和项目建设进度,在实施招投标至少前1个月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组织评审:
1.对需要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审核资料,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2.区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3.项目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召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专家集体会商解决。
4.评审结束后,区财政局将评审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批复至主管部门。
5.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行为。
(二)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三)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申报评审项目,执行评审意见,实施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
(四)建立评审专家库。
(五)安排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中介协审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的申报,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概算,并对申报评审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涉及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执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完整、准确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项目投资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之内。
(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中涉及补充资料的,应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四)根据评审意见,及时执行和整改。
第四章 评审效力
第十四条 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项目资金安排、控制成本的重要参考依据,是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实施招投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概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评审。调整未经评审的,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暂缓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协审机构或专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区财政局有权终止其协审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