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促进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321302000/2025-01708 | 分类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科技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区政办发〔2025〕18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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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区政办发〔2025〕18号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宿城区促进数据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宿城区促进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 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促进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激活数据要素动能,繁荣数据产业生态,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本辖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数据业务的企业、园区、平台等。企业应依法经营纳税,具备良好信用记录、规范的财务和用工管理制度。
二、支持数据产业载体发展
鼓励园区、数创空间、楼宇等平台载体积极推动数据产业集群发展,对本政策发布后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数据要素特色产业园、数据标注基地等,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得奖励和补助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据标注产业发展
鼓励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对专岗坐席超过50人未达100人的数据标注企业,按照5000元/坐席进行补贴;专岗坐席达100人及以上的,按照10000元/坐席进行补贴。
申请坐席补贴需提供为单一员工发放6个月以上相应的工资流水和社保记录等资料,坐席补贴分2次发放,申请时限为企业成立3年内。
同一人员先后在不同企业就业,相关企业享受该人员坐席岗位补贴总额不超10000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同一人员就业时长比例分配。
四、支持数据流通交易
支持数据资源登记。企业获得国家、省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证书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每件奖励10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10万元。
支持数据产品交易。企业在符合条件且登记注册的数据公开交易平台上架的数据产品,单笔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每次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10万元。
支持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源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20万元。
五、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算力资源使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算力使用主体(自建自用除外)购买使用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推理、数据标注、数据分析等算力应用,各主体根据算力实际使用量,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20%申请“算力劵”,单个主体每年累计申请“算力劵”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的运营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和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制造、医疗、教育、交通、金融等数据富集行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企业或机构将高质量数据集接入符合条件的登记注册的数据公开交易平台并被非关联企业调用的,经认定按该数据集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应用场景。入选国家、省、市级“数据要素×大赛”和数字消费创新场景等相关比赛评选的数字化场景案例,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支持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主导制定国际、国家、省、市数据要素行业相关标准的,分别按照单项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省、市数据要素行业相关标准的,分别按照单项最高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主导或参与国际数据要素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互认的,奖励标准与国家级保持一致,同一单位所获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数据管理能力提升。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评估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认证的数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其他事项
1.按照宿迁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决定性条件上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该项目获批的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申报指导、资料审核和名单推荐等工作,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申报资格:当年发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项。
3.在获得奖补项目的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并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4.奖补资金列支由受益财政负担,设定年度预算总额上限,
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收支状况、产业发展需求及政策实施效果,对年度奖补资金预算规模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核定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兑现奖补。
九、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与国家、省、市、区出台同类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