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支口街道办事处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2024年支口街道政务公开细则
索引号 scqzkjd00/2024-00031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支口街道 公开日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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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支口街道政务公开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办事处信息,是指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细则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

第三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办事处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公开和提供办事处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细则享有获取办事处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办事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办事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办事处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信息公开义务人公开办事处信息的活动以及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本细则行使获取办事处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办事处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办事处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办事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办事处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

第九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办事处信息。

第十条 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下列办事处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办事处信息。

(七)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办事处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办事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办事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八条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办事处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办事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办事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办事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办事处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办事处向其提供下列办事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权利人同意公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办事处信息的书面证明、向办事处提交包括对所需办事处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

(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办事处信息的。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办事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办事处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办事处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阶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十八条 办事处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办事处信息和提供虚假的办事处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信息公开义务人不依规定履行办事处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权利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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