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数撤登字〔2025〕11号
当事人:黎彩燕
身份证号:*****
当事人黎彩燕申请撤销在江苏松电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监事系冒用黎彩燕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松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被吊销,目前该公司为吊销后未注销状态。经现场核查,该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黎彩燕表示对该公司相关情况不知情。委托代理人张卫表示公司注册登记时申请材料上的签字均是黄伟华所签,黎彩燕未在现场签字。经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公司租赁合同出租方信息,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租赁合同出租方姓名不相同。法定代表人黄伟华、租赁合同出租方蔡旺均无法取得联系。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11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黎彩燕担任江苏松电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