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行政审批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预决算管理、经费收支管理、“三公”经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日常办公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各项经费坚持计划、预算、审批使用程序。局一切费用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财务管理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除日常办公费用支出外,其他开支一律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各项拨款收入和支出按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一般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年度预算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间每年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局预算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确须调整的须报区财政局批准。办公室定期向局领导通报局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预算调整科室提出申请,局领导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预决算公开: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每月财务支出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局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审批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是指由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完成项目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及报销程序:所有财务支出前,由经办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销时,经办人负责将原始凭证进行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报销单不得随意涂改,字迹要清晰可见;科室负责人对报销费用的真实性、报销款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对报销费用是否符合报销标准、报销票据或单据是否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支付款项是否与支付内容相符等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等,按规定使用税务监制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复印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不予受理。经办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财务人员应当对各类报销业务在15天内完成报销支付。当年开具票据应在当年办理报销手续,不得遗留到次年再报销。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临聘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发放。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宿城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区政办发〔2017〕113号)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邮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以及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如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须由经办人自行垫付,再按照财务报销程序,通过公务卡报销还款,报销凭证的经办人和收款人必须相一致。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因公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经费支出,规范“三公”经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按照《宿城区机关事务单位公务(商务)接待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区政办发〔2017〕107号)执行。原则上实际对口接待、相关科室负责陪同并协调。接待前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中,按照人均用餐标准(中餐、晚餐)不高于120元、以本地家常菜为主安排工作餐。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及时办理接待费用报销手续。公务(商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必须附财务票据、来客单位公函(介绍信)、公务接待审批单。严格按规定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二)公务车辆:按照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宿城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公务用车的通知》(2017年12月12日)执行。
(三)因公出国出境: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号)执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宿区财发〔2015〕40号)及《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区财发〔2016〕18号)执行。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有文件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作为附件)、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出差学习培训审批单及相关凭证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管理:培训费标准按《宿迁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7号)及《关于调整宿迁市市级机关培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7〕140号)执行。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报销时,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出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日常办公费支出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管理。各业务科需添置办公用品的,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行政审批局采购项目申购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业务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驻部门窗口及政务大厅的固定资产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政务大厅所有专用设备(系统、软件类)等固定资产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