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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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资金已发放到位
索引号 MB1616712/2021-00059 分类 财政信息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退役军人局 公开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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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资金已发放到位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本次调标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标涉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对象共七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最低十级因公12590元/年,最高一级因战达到106670元/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35410元/年、31480元/年和27540元/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918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853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省定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根据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处要求,8月10日前必须将本次调标补助发放到位,在接到通知后,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市局要求,及时进行调标核算工作,并积极与区财政局进行对接,以确保按时足额将调标经费发放到位。本年度宿城区调标工作共惠及4603名优抚对象,调标资金共计44余万元,8月9日已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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