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城区水利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4320056/2018-0002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水利、水务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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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水利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宿城区水利局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宿城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区水利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区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区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水利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开情况;
  (二)办事程序、时限、结果;
  (三)水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依据及要求;
  (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五)水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权限及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六)涉水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性文件;
  (七)水情、雨情、汛情、旱情;
  (八)水价管理方面的内容;
  (九)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
  (十)移民安置有关政策、办理结果;
  (十一)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应向局全体干部职工公开以下内容:   

    (一)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实施奖惩情况,劳动工资政策、职工培训情况;
  (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重要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情况;
  (四)水利资金管理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六)局机关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
  (七)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应主动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事项:
  (一)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果;

    (三)水行政执法的结果:行政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一)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及内网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

    (二)通过报刊、广播、数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对社会公开及行政相对人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公示,新闻媒体、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

    (四)通过局展示报、电子屏幕对外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信息内容的提供工作、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一)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公开信息内容的提供工作,由信息公开内容所涉及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
  (三)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由局督查室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进行。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将信息公开的内容交科室或直属单位领导审核,局保密人员审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并负责交由局信息公开管理员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与管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和年终分别通报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列入我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出现不履行义务,不及时提供、更新内容;隐瞒或不提供公开内容;违规收费;损坏公众合法权益等造成影响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按程序指令相关部门做出答复,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此项制度由区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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