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2020﹞109号函、省政府办公厅﹝2020﹞133号函和市政府办公室﹝2021﹞1号函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信息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二、区各行政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取信息处理费。但是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信息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各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按规定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填报《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报告表》(见附件1),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施收费,资金缴入区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支出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区各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信息处理费收缴电子化,在履行收费告知义务后,通过区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五、区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统一为:0527-12345)等,统一规范收费通知格式(见附件2)。
六、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规定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报告表
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通知书
3.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报告表
收费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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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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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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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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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情况 |
收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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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 |
10(含)件以下:不收费 11-30(含)件部分:100元/件 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1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第4条 |
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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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30(含)页以下:不收费 31-100(含)页部分:10元/页 101-200(含)页部分:20元/页 201页以上部分:40元/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第5条 |
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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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收费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存档。
附件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通知书
XX〔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当面 □在线 □信函 □传真申请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按□件 □量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向您(你单位)收取信息处理费 元,缴款书号码: ,验证码: 。
请您(你单位)在收到本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付宝、银联、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费用,并获得财政电子票据。查询、核验财政电子票据可登陆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einvoice.jsczt.cn/#/verify)。本机关将从您(你单位)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单位公章/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