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5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可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依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和相关公开信息。
一、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公开信息分类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住建行业专项规划等规划和政策等;
4.住建行业相关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7.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本单位信息编排体系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正文、主题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www.sqsc.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本机关还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四)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向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0527-80978350,通信地址:宿迁市宿城新区商务大厦,邮政编码:223800,电子邮箱:sczjbgs@163.com。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如有更改以当时工作时间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本机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为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27-80978350,通信地址:宿迁市宿城新区商务大厦,邮政编码:223800,电子邮箱:sczjbgs@163.com。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如有更改以当时工作时间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情况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