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双庄街道办事处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城区双庄街道2024年面向社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索引号 014318750/2023-00057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双庄街道 公开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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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双庄街道2024年面向社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宿城区双庄街道面向社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政法和社会治理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推广法治文化服务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法治文化作品、产品。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各省普法规划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电子屏

 

 

2

政法和社会治理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大厅

 

 

3

政法和社会治理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社区法律顾问名单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社区便民服务大厅

4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安全

生产

隐患管理

重大隐患排查;

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电子屏、公示栏

 

5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安全

生产

应急管理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电子屏

 

6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安全

生产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电子屏

 

7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安全

生产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8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救灾

生产

灾害信息员队伍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9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救灾

生产

预警信息

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电子屏

 

10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救灾

生产

灾后救助审定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务服务网;公示栏

 

11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救灾

生产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务服务网;公示栏

 

12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救灾

生产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务服务网;公示栏

 

13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电子屏

 

 

14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电子屏

 

 

15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电子屏

 

 

16

生态环境和建设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含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电子屏

 

 

17

民生事务领域

社会

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审核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18

民生事务领域

社会

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审核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终止供养名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19

民生事务领域

社会

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

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审核信息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救助事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0

民生事务领域

社会 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办理残疾证

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审核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1

民生事务领域

社会 救助

建设残疾人之家”,残疾人(含精神残疾)群体的优待帮扶和救助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等。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条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2

民生事务领域

养老

服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申请受理、初审

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发放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审核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终止供养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3

民生事务领域

养老

服务

老年人补贴(60岁以上基础养老金)

养老服务补贴;

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

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

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

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

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

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4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机构名称;
开放时间;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5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机构名称;
开放时间;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6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活动时间
活动单位
活动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7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机构名称;
开放时间;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8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活动时间;

活动单位;
活动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29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培训时间;
培训单位;
培训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0

民生事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活动时间;
组织单位;
活动地址;
联系电话;
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1

民生事务领域

卫生健康服务

卫生教育宣传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卫健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电子屏

 

 

32

民生事务领域

卫生健康服务

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卫健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电子屏

 

 

33

民生事务领域

退役军人服务

优抚工作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大厅/社区公示栏

 

34

便民服务领域

就业

服务

就业信息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对象范围;

政策申请条件、材料;

办理流程、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岗位信息发布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

福利待遇;招聘流程;

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求职信息登记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服务时间、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培训项目;对象范围;

培训内容、课时;

授课地点;补贴标准;

报名材料、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5

便民服务领域

就业

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活动通知;

活动时间、地址;

参与方式;

相关材料;

咨询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6

便民服务领域

就业

服务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对象范围;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方式);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咨询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7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简述;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时限;

结果送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

咨询查询途径;

监督投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8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事项名称、简述;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时限;

结果送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

咨询查询途径;

监督投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39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申报结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40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

办理事项、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41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小额医疗保险费用现金报销

办理事项、条件、标准;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时限、时间、机构及地点。

各地有关保险费用报销的规定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42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养老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丧葬补助金申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病残津贴申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参保登记或变更;

事项名称、简述;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时限、时间、机构及地点;

结果送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查询途径;

监督投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43

便民服务领域

社会保险服务

新生儿社会保障卡服务

事项名称、简述;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时限;

结果送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

咨询查询途径;

监督投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生服务和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

 

 

44

农村

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前期准备

1.拟征收土地告知:

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可选)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可选)

3.拟征地听证: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可选)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被征收地公示栏公开。

农村工作办公室

被征收地

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地公示栏公开。

1.《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

2.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地公示栏公开。

45

农村

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组织实施

1.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救济途径

2.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听证等救济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工作办公室

被征收地

公示栏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被征收地

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1.《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

2.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被征收地公示栏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46

农村

工作

涉农

补贴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1.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2.耕地地力保护同上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上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大厅/社区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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