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经济和商务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推行、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公务活动过程中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审计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本局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科室工作的局领导对所分管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职能科室要主动认真清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五条 下列事项,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要求保密的外,原则上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区审计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计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三)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条件、需提交材料的目录、程序和期限、准予许可决定、相关材料及效能建设投诉电话等。实行统一规划或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规划和数量也应一并公开。
(四)依法应由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
(五)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及各部门的联系方式。
(六)本局信访组织领导机构、电话、联系方式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第六条 区审计局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方式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一)制订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制定过程中由主办科室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通过网上公布、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上述事项在呈报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局领导签批前,主办科室应附征求意见情况书面说明。如确属重大紧急事项而无法履行上述公开程序的,主办科室在呈报局领导审批时须书面说明原因。
(二)对出台的重大经济和商务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消息,主动邀请新闻媒体监督执行落实情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三)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可面向社会举办咨询活动。
(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通过大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与部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审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审计秘密或者可能导致秘密被泄露的。
(三)尚未处理完结不便公开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给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的。
(五)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区审计局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核制度。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负责该事项的科室及时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重大经济和商务事项和信息的公开,须经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区审计局建立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对接到群众申请或咨询的科室或个人,应及时办理属于本科室的事项;本科室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负责引导或移交承办科室办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的,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或搪塞。
第十条 区审计局建立政务公开评议监督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公开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局机关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