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司法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01001130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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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0500036000 | 法律援助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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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500037000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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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0600032000 | 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 第九条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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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600031000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九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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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600033000 |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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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600170000 | 对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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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600034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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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司发通〔2020]59号) 第四条 (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2022.5.23新增 | |||
1 | 其他权力 | 1000141000 | 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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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142000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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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145000 | 公职、公司律师证书审批 |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第二十四条 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第二十五条,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范性文件】《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规范性文件】《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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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0146000 |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或者变更的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名称、地址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撤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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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147000 |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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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0201333000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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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01341000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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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201342000 | 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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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201350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36、37条。 | |||
5 | 0201351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46、4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