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经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开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包括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公开。
第三条 公开方式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区政府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在集中时间段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 公开时间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单位公开。
(二)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单位公开。
(三)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四)本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纳入区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本单位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三)要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条 公开工作的实施
由本单位财务室牵头负责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其他科室配合,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