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宿城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宿城分局在依法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宿城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建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局分管领导挂帅,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局政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
3.宿城区自然资源管理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自然资源统计数据信息;
5.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宿迁市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宿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工作、土地市场、规划方案公示及规划审批公示;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
2.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局设置的便民服务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1.局党总支支委会、局务会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2.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3.局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4.局固定资产的配置情况;
5.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向局内公开信息的渠道:
1.局政务内网、微信工作群;
2.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局务会;
3.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4.局内公告栏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局内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具体需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在指定渠道发布。
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提供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依法举行听证会;
3.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局政策法规科报备审查;
5.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转交有关职能科室答复。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科室和单位办理。有关科室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答复或提供同时送局办公室具体经办人员备案。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1.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2.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文档;
3.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4.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局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科室年终考核成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局办公室会对各科室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评和检查情况通过局政务内网等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局办公室投诉。
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由局办公室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局办公室会同党建办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