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车镇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机关在主动公开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对于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重点公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第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十)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情况;
(十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十二)便民服务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两种公开形式:
(一)网上公开;http://www.sqsc.gov.cn/
(二)指定地点公开形式的指定地点为:镇党政办公室;公开时间为: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和上级规定的休息日外);联系电话:0527-84575001。
(三)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第七条
第八条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