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010004100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直接下放 |
2 | 010004500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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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10006100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 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的子项 | |
4 | 0100061002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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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00063000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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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100064000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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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10006600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 36 项目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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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10006800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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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100069000 | 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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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0007000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核发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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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100071000 | 易制毒化学品(一类、二类)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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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0600021000 |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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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600022000 |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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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600025000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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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600026000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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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600027000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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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600028000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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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600029000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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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070004200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登记内容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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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700043000 | 吸毒检测 |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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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700044000 | 吸毒成瘾认定 | 【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 卫生部令第115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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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700045000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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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700046000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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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700047000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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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700048000 | 对管制刀具认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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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700053000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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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700054000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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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700055000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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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700056000 | 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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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力 | 1000059000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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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060000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九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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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061000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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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0062000 |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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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063000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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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00064000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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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00065000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2.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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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00066000 | 单位买卖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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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00067000 | 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备案 | 【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备注:“批准”已被取消)。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生产、经销刀具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对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生产环节备案、经销环节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要督促制造管制刀具企业规范生产行为,不得制造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按规定填报《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连同管制刀具样品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要督促经销管制刀具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购销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建立管制刀具购销登记制度,填写《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附件2),备所在地公安机关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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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00068000 | 射钉弹备案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号) 对制造与制式枪支口径不同射钉弹的企业,将所制造射钉弹的品种、规格、单发装药量和制造、销售数量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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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00070000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名录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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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00071000 | 开锁业列入名录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十条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苏公厅﹝2010﹞46号)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公安局直接作出批准列入名录的决定;城市公安分局将审查、核查意见报省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核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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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00072000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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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00088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588号修改)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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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00073000 | 人口信息查询 |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第一百七十条 司法机关等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一百七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限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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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00074000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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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00075000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起关键作用的部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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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00076000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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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00077000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十日。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延期整改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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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00078000 | 对违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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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00080000 | 出入境记录查询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第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严格限定因公查询范围。因公查询仅限《规定》确定的9个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金融、商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警务部门等境外机构,港澳台有关部门提出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由部出入境管理局处理,各级不得擅自办理;三、调整因私查询起始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 “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部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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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00081000 | 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申请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购买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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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00082000 | 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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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00083000 | 责令接受社区康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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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00084000 |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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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000085000 |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运输备案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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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000089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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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00090000 | 联网单位备案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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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0200156000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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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00157000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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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200158000 |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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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200159000 |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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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200160000 |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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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200161000 | 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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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200162000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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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200163000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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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200164000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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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200165000 |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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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00166000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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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200167000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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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200168000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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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200169000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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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200170000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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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200171000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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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200172000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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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200173000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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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0200174000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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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200175000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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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0200176000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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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200177000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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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200178000 |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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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200179000 |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活动或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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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200180000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或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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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200181000 | 对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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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0200182000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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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200183000 | 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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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200184000 |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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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200185000 |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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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200186000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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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200187000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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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200188000 |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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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200189000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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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0200190000 |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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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2001910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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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200192000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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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200193000 |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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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200194000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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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200195000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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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200196000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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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0200197000 |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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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0200198000 | 对侮辱、诽谤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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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0200199000 | 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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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200200000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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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0200201000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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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0200202000 |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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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0200203000 | 对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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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0200204000 | 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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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200205000 | 对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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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0200206000 |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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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0200207000 |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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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0200208000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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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0200209000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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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0200210000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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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0200211000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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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0200212000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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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0200213000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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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0200214000 |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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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0200215000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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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0200216000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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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0200217000 |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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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0200218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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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0200219000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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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0200220000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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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0200221000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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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200222000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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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0200223000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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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0200224000 |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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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0200225000 | 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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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0200226000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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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0200227000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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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0200228000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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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0200229000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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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200230000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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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0200231000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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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0200232000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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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0200233000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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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0200234000 |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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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0200235000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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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0200236000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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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0200237000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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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0200238000 |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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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0200239000 |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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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0200240000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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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0200241000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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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0200242000 |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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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0200243000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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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0200244000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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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0200245000 |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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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0200246000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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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0200247000 | 对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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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0200248000 | 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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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0200249000 |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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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0200250000 |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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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0200251000 |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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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0200252000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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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0200253000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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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0200254000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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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0200255000 | 对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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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0200256000 | 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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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0200257000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二款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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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0200258000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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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0200259000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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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0200260000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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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0200261000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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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0200262000 | 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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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0200263000 |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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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0200264000 | 对吸毒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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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0200265000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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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0200266000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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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0200267000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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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0200268000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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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0200269000 | 收缴违禁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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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0200272000 |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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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0200273000 |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或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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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0200274000 | 对违规制造枪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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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0200275000 | 对违规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配售枪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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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0200276000 | 对违规销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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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0200277000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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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0200278000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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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0200279000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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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0200280000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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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0200281000 | 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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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0200282000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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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0200283000 | 对运动枪支没收的处罚 | 【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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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0200284000 |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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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0200285000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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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0200286000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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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0200287000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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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0200288000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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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0200289000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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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0200290000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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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0200300000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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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0200301000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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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0200302000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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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0200303000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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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0200304000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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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0200305000 |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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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0200306000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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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0200307000 |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物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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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0200308000 |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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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0200309000 | 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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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0200310000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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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0200311000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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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0200312000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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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0200313000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四)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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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0200314000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五)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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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0200315000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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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0200316000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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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0200317000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条第(八)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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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0200318000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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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0200319000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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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0200320000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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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0200321000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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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0200322000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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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0200323000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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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0200324000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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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0200325000 | 对未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用的是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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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0200326000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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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0200327000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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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0200328000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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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0200329000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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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0200330000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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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0200331000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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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0200332000 |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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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0200333000 | 对单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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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0200334000 | 对单位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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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0200335000 |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弩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涉弩单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四条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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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0200336000 | 对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款第(一)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按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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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0200337000 | 对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款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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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0200338000 | 对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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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0200339000 | 对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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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0200340000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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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0200341000 | 对服务场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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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0200342000 | 对服务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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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0200343000 | 对服务场所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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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0200344000 | 对服务场所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要求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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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0200345000 | 对服务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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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0200346000 | 对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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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02003470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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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0200348000 | 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第十一条第(四)项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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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0200349000 | 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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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0200350000 | 对游泳场、馆未按规定设立相关安全设施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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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0200351000 | 对游览、游乐场所没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危险地段、水域未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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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02003520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派出所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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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0200353000 | 对收当禁止收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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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0200354000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按规定查验登记行为的处罚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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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0200355000 | 对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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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0200356000 |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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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0200357000 | 对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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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020035800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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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0200359000 | 对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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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0200360000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等制度及未按规定办理报告、登记、备案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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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0200363000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的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条第三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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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0200364000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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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0200365000 | 对违反规定处置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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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0200366000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反规定处理有盗抢嫌疑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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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0200367000 | 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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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0200368000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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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0200369000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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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0200370000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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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0200371000 | 对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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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0200372000 |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五)赌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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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0200373000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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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0200374000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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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0200375000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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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0200376000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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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0200377000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或者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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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0200378000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五)赌博; 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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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0200379000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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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0200380000 | 对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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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0200381000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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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0200382000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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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0200383000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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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0200384000 | 对未按规定配备营业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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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0200385000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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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0200386000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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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0200387000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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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0200388000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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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0200389000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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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0200390000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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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0200391000 |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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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0200392000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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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0200393000 | 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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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0200394000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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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0200395000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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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0200396000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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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0200397000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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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0200398000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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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0200399000 | 对未主动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项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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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0200400000 | 对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及不申报暂住登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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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0200401000 | 对房屋出租户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至第(四)项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一)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三)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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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0200402000 | 对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第(五)项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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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0200403000 |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迁移变动常住户口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二十八条 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经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户主、监护人或者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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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0200404000 |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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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0200405000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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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0200406000 | 对组织和个人未获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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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0200420000 | 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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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0200421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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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0200422000 |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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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0200423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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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0200424000 | 对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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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0200425000 | 对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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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0200426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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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0200427000 | 对客户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至(七)项略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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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0200428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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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0200429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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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0200430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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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0200431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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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0200432000 | 对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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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0200433000 | 对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至(五)项略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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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0200434000 | 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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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0200435000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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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0200436000 | 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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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0200437000 |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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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0200438000 | 对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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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0200439000 |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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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0200440000 | 对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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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0200441000 | 骗领、出租、出借、转让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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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0200442000 |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以及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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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0200443000 | 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后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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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0200444000 | 对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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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0200445000 |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逸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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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0200446000 | 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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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0200447000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 【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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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0200448000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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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0200449000 |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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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0200450000 |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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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0200451000 | 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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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0200452000 | 对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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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0200453000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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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0200454000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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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0200455000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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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0200456000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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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0200457000 |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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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0200458000 | 对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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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0200459000 | 对视频监控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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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0200460000 | 对未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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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0200461000 | 对删改、传播、非法使用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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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0200462000 | 对非法透露个人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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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0200463000 |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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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0200464000 | 对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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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0200465000 | 对未入名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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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0200466000 | 对未经审批经营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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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0200467000 | 对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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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0200468000 | 对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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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0200469000 | 对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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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0200470000 | 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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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0200471000 | 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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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0200472000 | 对交易、承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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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0200473000 | 对开锁未确认闭锁物权属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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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0200474000 | 对未按规定填写、留存开锁记录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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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0200475000 | 对泄露委托开锁人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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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0200476000 | 对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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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0200477000 | 对擅自培训、传授开锁技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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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0200478000 | 对未拍摄、留存交易、承揽物品原貌照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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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0200479000 | 对刻制公章未查验、留存备案证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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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0200480000 | 对未按规定内容和流程刻制公章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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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0200481000 | 对委托他人代刻公章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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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0200482000 | 对刻制公章擅自留样、仿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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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0200483000 | 对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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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0200484000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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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0200485000 |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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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0200486000 |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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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0200487000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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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0200488000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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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0200489000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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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0200490000 |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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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0200491000 | 对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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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0200492000 | 对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罚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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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0200493000 | 对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罚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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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0200494000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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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0200495000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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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0200496000 | 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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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0200497000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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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0200498000 |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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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0200499000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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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0200500000 |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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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0200501000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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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0200502000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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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0200503000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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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0200504000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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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0200505000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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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0200506000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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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0200507000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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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0200508000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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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0200509000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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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0200510000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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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0200511000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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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0200512000 |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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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0200513000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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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0200514000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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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0200515000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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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0200516000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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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0200517000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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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0200518000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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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0200519000 |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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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0200520000 | 对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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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0200521000 | 对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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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0200522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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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0200523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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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0200524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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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0200525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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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0200526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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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0200527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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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0200528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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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0200529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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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0200530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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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0200531000 | 对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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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0200532000 | 对窝藏、包庇他人进行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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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0200533000 |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恐怖组织及人员资金或资产未立即冻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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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0200534000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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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0200535000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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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0200536000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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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0200537000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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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0200538000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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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0200539000 | 对住宿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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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0200540000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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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0200541000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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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0200542000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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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0200543000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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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0200544000 |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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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0200545000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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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0200546000 | 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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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0200547000 | 对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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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0200548000 | 对个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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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0200549000 | 对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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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0200550000 | 对个人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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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0200551000 | 对单位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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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0200552000 | 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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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0200553000 | 对污染环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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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0200554000 | 对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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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0200555000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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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0200556000 |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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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0200557000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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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0200558000 | 对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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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0200559000 | 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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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0200560000 | 对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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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0200561000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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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0200562000 |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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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0200563000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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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0200564000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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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02005650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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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0200566000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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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0200567000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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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0200568000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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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0200569000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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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02005700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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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02005710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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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0200572000 | 对服务场所违反规定,未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未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未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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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0200573000 | 对服务场所未填写禁毒巡查记录,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未填写禁毒巡查记录,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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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0200574000 | 对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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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02005750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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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0200576000 | 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违反规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地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邮政、物流、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准确地填写并如实记录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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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0200577000 | 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海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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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0200578000 |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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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0200579000 | 对违反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传授制毒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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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0200580000 | 对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媒体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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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0200581000 |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七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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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0200582000 | 撤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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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0200583000 | 吊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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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0200712000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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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0200713000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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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0200714000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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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0200715000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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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0200716000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一)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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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0200717000 |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二)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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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0200718000 |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三)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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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0200719000 |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四)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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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0200720000 |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许可证的计算机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第(五)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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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0200721000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或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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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0200722000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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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0200723000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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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0200724000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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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0200725000 | 对未采取国际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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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0200726000 |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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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0200727000 |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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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0200728000 |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的或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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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0200729000 |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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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0200730000 |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或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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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0200731000 | 对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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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0200732000 |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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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0200733000 | 对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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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0200734000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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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0200735000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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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0200736000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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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0200737000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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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0200738000 |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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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0200739000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五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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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0200740000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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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0200741000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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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0200742000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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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0200743000 | 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举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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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0200744000 |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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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0200745000 | 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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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0200746000 |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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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020074700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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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020074800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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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020074900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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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020075000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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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020075100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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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0200752000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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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0200764000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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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0200765000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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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0200766000 |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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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0200767000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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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0200768000 |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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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020076900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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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020077000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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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020077100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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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0200772000 |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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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0200773000 |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1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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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0200774000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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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0200775000 | 对限制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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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0200776000 |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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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0200777000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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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0200778000 |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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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0200779000 |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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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0200780000 |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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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0200781000 |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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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0200782000 |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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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0200783000 |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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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0200784000 | 对台湾居民违反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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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0200785000 |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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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0200786000 |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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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0200787000 | 对出售护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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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0200788000 | 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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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0200789000 |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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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0200790000 |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或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或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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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0200791000 |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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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0200792000 |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港澳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函[1986]178号)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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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0200793000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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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0200794000 | 对伪造、涂改、转让港澳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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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0201158000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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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0201159000 | 对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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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0201160000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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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0201161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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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0201162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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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0201163000 |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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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0201164000 |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逾期不整改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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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0201165000 |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整改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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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0201208000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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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0201209000 |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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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0201211000 |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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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0201212000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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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0201213000 |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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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0201214000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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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0201231000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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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0201234000 | 对台湾居民限期离境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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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0201235000 | 对外国人限期出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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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0201236000 | 对外国人驱逐出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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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0206244000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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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0206245000 | 对单位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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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0206246000 |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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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0206247000 |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个人或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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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0206248000 |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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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0206249000 |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九条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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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0206250000 | 对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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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0206251000 |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者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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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0206270000 | 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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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0206271000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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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0206272000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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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0206273000 |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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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0206274000 |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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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0206275000 |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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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0206276000 |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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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0206277000 |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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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0206278000 |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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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0206279000 |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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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0300001000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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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300002000 | 对违反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行进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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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300003000 | 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遣回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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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300004000 | 强行带离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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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300005000 | 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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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300006000 |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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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300007000 | 强制传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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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300008000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或者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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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300009000 | 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停留、交通管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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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300010000 | 扣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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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300011000 | 查验枪支、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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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300012000 | 登记收缴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或者非法持有的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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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300013000 | 收缴伪造、变造、骗领的身份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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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300014000 | 取缔非法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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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300015000 |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第四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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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300016000 | 没收行政拘留保证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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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300017000 | 停业整顿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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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300018000 | 扣押、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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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0300019000 | 不准外国人入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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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300020000 |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强制返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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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0300021000 | 继续盘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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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300022000 | 不准外国人出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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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300023000 |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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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300024000 |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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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300025000 |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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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300026000 | 收缴外国人出入境证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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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0300027000 | 对外国人强制迁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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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300028000 | 对台湾居民缩短停留期限、限期出境、遣送出境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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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300029000 | 收缴涉毒非法财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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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300030000 | 涉毒强制检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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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300031000 | 强制隔离戒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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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3000320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扣押、查封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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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300033000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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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300034000 | 对违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令停运整改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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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0300035000 | 对违规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追缴违法所得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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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300036000 | 对服务场所违反禁毒管理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未填写禁毒巡查记录,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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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300037000 | 对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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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300064000 | 加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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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300068000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对物品依法采取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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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用 | 0900001000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优先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