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保密审查程序应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2)机关、单位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区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及以何种方式公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删减处理后再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事先应报请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4)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内容确需公开的,须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发电机关、单位批准。公开时,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需要公开的,应先进行解密审查。经审查可以解密的,公开时必须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5)已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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