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E3213010313202311034-1
三、相关当事人
( 一 )投诉人: 宿迁市腾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恒昌阳光里2#、3#幢 S3-24 号
(二)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1:江苏省宿城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宿迁市宿城新区宿邳路1号
2.被投诉人2:江苏自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豫区洪泽湖东路北侧、嘉陵江路西侧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标人江苏自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低价竞标扰乱市场、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促成项目高价中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投诉事项2:回复函中评审委员会偷换概念,避重就轻。
五 、投诉请求
将江苏自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废标(无效标)处理,重新评审价格分值。
六 、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 一 )具体处理决定
接到投诉后,本部门开展了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的规定,2024年1月16日本部门就投诉内容组织此次采购项目依法组建的评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答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
答复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正常评审的原因为TCL 报价相对于其 他品牌因市场知名度不高原本报价就偏低。本次采购项目中涉 及到的产品,评审时通过网上查询该品牌及型号的市场均价为80万元左右,供应商报出61.7万的价格,相对市场价来说,并非是超出认知的恶意低价,所以没有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做出澄清和解释。
鉴于以上核查情况,本部门认为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相关法律依据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宿城区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