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E3213010313202312052-1
三、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
名称: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
名称: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鱼市口路159号
被投诉人2:
名称: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西湖路308号万源商厦8011室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信 誉”中将“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以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江苏 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3版)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 等级为评分依据,AAA 级得2分、每低 一 级扣0.2 分 ,BBB 级以下(不含)以1.4分为基准每低一级扣0.4分,扣完为止。 注:1.信用报告由投标人从诚信库中的“信用报告”栏目中挑选链 接至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的该项不得分。2.企业诚信24 库中的“信用报告”由“信用宿迁”平台推送,投标人根据需要与平 台联系推送,电话:0527-84338860。
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大量使用非量化词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将 “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出厂检验、供货现 场检验、抽检方案、终验方案等进行打分。方案内容详细完善、 进度安排把控精细、管理措施完备、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5分; 方案内容完整、具有管理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3分,方案存在不足,基本可以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后期可以通过完善 修正的得1分;没有内容不得分。
五、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删除违法行为,重新发布公告组织采 购活动”。
六、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 一 )处理决定
上述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 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中将“信 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 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 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 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
2.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将“验收方 案”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三、严格规 范开展履约验收(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 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 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 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 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 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的规定。
七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 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12日。
宿城区财政局
2 0 2 4 年 1 月 1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