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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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政府采购信息】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01432011X/2024-00001 分类 文件、总结及其他   财政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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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E3213010313202312052-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名称: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

名称: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鱼市口路159号

被投诉人2:

名称: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西湖路308号万源商厦8011室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信”中将“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以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3版)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为评分依据,AAA   级得2分、每低级扣0.2 BBB  级以下(不含)以1.4分为基准每低一级扣0.4分,扣完为止。注:1.信用报告由投标人从诚信库中的“信用报告”栏目中挑选链接至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的该项不得分。2.企业诚信24库中的“信用报告”由“信用宿迁”平台推送,投标人根据需要与平台联系推送,电话:0527-84338860。

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大量使用非量化词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出厂检验、供货现场检验、抽检方案、终验方案等进行打分。方案内容详细完善、进度安排把控精细、管理措施完备、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5分;方案内容完整、具有管理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3分,方案存在不足,基本可以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后期可以通过完善修正的得1分;没有内容不得分。

五、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删除违法行为,重新发布公告组织采购活动”。

六、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

上述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中将“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

2.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将“验收方”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  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12日。

宿城区财政局

20241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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