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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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
索引号 016180608/2022-00105 分类 机构概况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12-09
文号 关键词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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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010038100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子项
2 01003810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0100381003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子项
4 010038100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子项
5 010038400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6 010038800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子项
7 0100390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8 0100504000 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地震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新旧台(站)址地震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9 010050500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公布,国务院第709号令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后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按就高原则确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子项
10 0100054000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 行政奖励 0600121000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 0600122000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3 0600123000 对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4 0600124000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5 0600153000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6 0600168000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0600023000 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其他权力 1000452000 重大危险源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1000453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3 1000454000 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备案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4 321025015000 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权力名称调整(苏编办发《2022》5号)
5 1000457000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6 1000458000 黑火药、引火红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记录备案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7 1000130000 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及备案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8 1000140000 受灾人员救助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9 1000093000 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10 1000563000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三十五条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11 1000094000 对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或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2 1000456000 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中央、省属及控股企业驻宿迁分公司)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直接下放
1 行政处罚 0206196000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 0206197000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 0206198000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 0206199000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和对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0206200000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0206203000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公布,国务院第709号令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7 0206204000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公布,国务院第709号令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8 0206205000 对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规章】《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 0206208000 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营运单位或者养护单位,未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10 0206209000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1 020514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2 020514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13 020515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 020515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5 020515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0205153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7 0205154000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8 020515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19 020515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0 020515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21 020515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2 020515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23 020516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4 020516100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25 020516200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6 020516300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27 020516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8 020516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29 020516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0 020516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1 020516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2 020516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33 020517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34 020517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020517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36 0205173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第二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37 020517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 020517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2号)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39 0205176000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020517700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1 0205178000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42 020517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020518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 020518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45 020518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6 020518300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47 0205184000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8 020518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 020518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0 020518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 0205188000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2 0205189000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0205191000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0205192000 对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号)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55 0205193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6 0205194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7 0205195000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58 0205197000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9 0205198000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60 0205199000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61 0205201000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2 0205202000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3 0205209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4 0205210000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5 0205211000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6 0205215000 对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67 0205216000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0205217000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69 0205218000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70 0205219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71 0205220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72 0205221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73 0205222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74 0205223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0205224000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76 0205225000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77 020522600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78 0205227000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79 0205228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80 0205229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81 0205230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82 0205231000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3 020523200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84 0205233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5 0205234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86 0205235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87 0205236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88 0205237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89 0205238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90 0205239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91 0205240000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92 0205241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0205242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4 0205243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95 0205244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96 0205245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97 0205246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98 0205247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99 0205248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00 0205249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01 0205250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102 0205251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03 0205252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04 020525300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05 020525400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06 020525500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07 0205256000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108 0205257000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09 0205258000 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10 0205259000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111 0205260000 对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12 0205261000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113 0205262000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114 0205263000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15 020526400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16 020526500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117 020526600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18 0205267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19 0205268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20 0205269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21 0205270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22 0205271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23 0205272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124 0205273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125 0205274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126 0205275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127 0205276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128 0205277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129 0205278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130 0205279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131 0205280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132 0205281000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133 0205282000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134 0205283000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35 0205284000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6 020528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37 020528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2号)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8 020528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39 020528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40 020528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41 020529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 020529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43 0205292000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144 0205293000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45 0205294000 对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 020529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47 020529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148 020529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149 020529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150 020529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51 0205300000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 0205301000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53 0205302000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154 0205303000 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55 0205304000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156 0205312000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57 0205313000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158 0205314000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159 0205315000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160 0205316000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161 0205317000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162 0205318000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163 0205319000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64 0205320000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65 0205321000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6 0205322000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7 0205323000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168 0205324000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69 0205325000 对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170 020532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171 020532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72 0205328000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险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173 0205329000 对有关单位违规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174 020533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75 0205331000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相关单位单位和个人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176 0205332000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77 0205333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78 0205334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179 0205336000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180 0205337000 对采用分层开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181 0205338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182 0205339000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183 0205340000 对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184 0205341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185 0205342000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不符合作业规范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186 0205343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或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187 0205344000 对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188 0205345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89 0205346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190 020534700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191 020534800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192 020534900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193 0205350000 对工贸企业未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194 0205351000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195 0205352000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196 0205353000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违规将部分系统及其设备设施分项发包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7 0205354000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8 0205355000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199 0205356000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 0205357000 对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 020535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 020535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03 020536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204 020536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5 020536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06 0205363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07 020536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208 020536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09 020536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10 020536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11 02053680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2 0205369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13 0205370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14 0205371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215 0205372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216 0205373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17 0205374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18 0205375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219 0205376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20 0205378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1 0205387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2 0205393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3 020539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4 0205399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225 0205400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226 0205401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227 0205402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28 0205403000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229 0205404000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30 0205405000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31 0205476000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32 0205386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3 0200589000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营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34 0200596000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35 0200597000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36 0200598000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37 0200599000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38 0200600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39 0200601000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40 0200602000 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41 0200603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42 0200604000 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43 0200605000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4 0200606000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5 0200607000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46 0200608000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47 0200609000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48 0200610000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谎报火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49 0200611000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50 0200612000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51 0200613000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52 0200614000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53 0200615000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54 0200616000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55 0200617000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256 0200618000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257 0200619000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258 0200620000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259 0200621000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260 0200622000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61 0200623000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62 0200624000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3 0200625000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4 0200626000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5 0200627000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6 0200628000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67 0200629000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68 0200630000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269 0200631000 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0 0200632000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1 0200633000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2 0200634000 对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3 0200635000 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74 0200636000 违法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75 0200637000 对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6 0200638000 对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7 0200639000 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十六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8 0200640000 对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逾期未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9 0200641000 对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80 0200642000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产生烟火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281 0200643000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2 0200644000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83 0200645000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许可证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84 0200646000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85 020064700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86 0200648000 单位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拒不改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
    (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87 0200652000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88 0200653000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89 0200654000 违反规定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90 0200655000 对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四十七条 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1 0200656000 对违反规定设置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四十七条 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2 0200657000 对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293 0200658000 对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294 0200659000 对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逾期未改 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5 0200660000 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6 0200661000 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7 0200662000 对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管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98 0200663000 对未按规定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99 0200664000 对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00 0200665000 对未按规定报告消防安全情况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二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01 0200666000 对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2 0200667000 对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3 0200668000 对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4 0200669000 对未按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5 0200670000 对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306 0200671000 对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307 0200672000 对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其他有关设施(设备)逾期未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308 0200673000 对占用避难层(间)妨碍安全疏散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
309 0200674000 对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
310 0200675000 对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11 0200676000 对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规章】《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312 0200677000 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火灾事故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七条设立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13 0200678000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八条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并且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该场所应当停止使用,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 0200679000 堵塞疏散通道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严禁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并严禁覆盖、遮挡。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315 0200680000 安全出口上锁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严禁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并严禁覆盖、遮挡。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316 0200681000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严禁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并严禁覆盖、遮挡。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317 0200682000 覆盖(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严禁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并严禁覆盖、遮挡。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318 0200683000 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消防知识(技能) 【规章】《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责令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
319 0200684000 对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320 0200685000 对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321 0200686000 对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322 0200687000 对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323 0200688000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324 0200689000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25 0200692000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26 0200693000 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27 0200694000 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28 0200695000 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29 0200696000 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0 0200697000 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1 020069800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2 0200699000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3 0200700000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4 0200701000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5 0200702000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36 0200703000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37 0200704000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38 0200705000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39 0200706000 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40 0200707000 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41 0200708000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342 0200709000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43 0200710000 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44 0200711000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45 0205190000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6 0205200000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47 020520300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48 0205204000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49 020521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50 0205214000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51 0206452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352 0206453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353 0206454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354 0206455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355 0206456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356 0206457000 对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7 0206458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58 0206459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59 0206460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60 0206461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61 0206462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62 0206463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363 020646400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364 0206465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65 0206466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366 020646700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367 0206468000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368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新增事项(苏编办发〔2022〕5号)
369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新增事项(苏编办发〔2022〕5号)
370 对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新增事项(苏编办发〔2022〕5号)
371 对企业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事项(苏编办发〔2022〕5号)
372 对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新增事项(苏编办发〔2022〕5号)
373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新增事项(苏编办发〔2022〕5号)
1 行政强制 0300062000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
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2 0300063000 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场所或个人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3 0300065000 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 0300066000 封闭火灾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 0300067000 查封、扣押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6 0300264000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违法的危险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7 0300265000 查封违法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 0300266000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9 0300267000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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