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1〕3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原有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区危化品监管执法大队)的基础上,整合原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力量,组建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应急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上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和区应急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依法行使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矿山、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赋予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负责牵头编制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经批准的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三)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案件调查,参与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非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全区应急管理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工作。
(六)接受上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规格为正股级。
(一)一中队。负责陈集镇、屠园镇、中扬镇、洋北街道、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城乡统筹试验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二中队。负责埠子镇、龙河镇、宿城经济开发区南片区、现代农业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三中队。负责耿车镇、宿城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含激光产业园)、吴宿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四中队。负责蔡集镇、王官集镇、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双庄街道、支口街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各中队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案件调查,负责执法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事业编制15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中队长4名。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干部人事进行统一管理。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