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 016180608/2020-0000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05-07
文号 关键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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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应急管理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职能;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

(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执行情况,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相关制度,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六)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有权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涉及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查后,经局办公室和局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公开。信息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员都要严格按审批后的内容公开,不得擅自更改。要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对梳理出来的拟公开信息,逐条进行登记、审批,确保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安全。

第七条 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经办科室按程序报审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八条 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本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填写《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信息的扎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做好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政务公开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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