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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黑名单、信用信息公示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公开对象
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主体
宿城区发改局
公开时限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渠道和载体
宿迁市人民政府网 宿城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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