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016180608/2025-00069 | 分类 |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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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区政办发〔2020〕59号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5.4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财力保障
6.7 应急避难所保障
6.8 技术支持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与备案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5 宣传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附件9.1 格式文本(式样)
附件9.2 宿城区重点企业分布情况
附件9.3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
附件9.4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图
附件9.5 宿城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牵头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城区行政区域内由区级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或跨区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的区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需与本预案相衔接,在发生该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其预案实施。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指挥。
(5)科学救援,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法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6 预案体系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级专项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
2 组织体系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见附件9.3。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总指挥与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区委编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宿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分局、江苏润民水务有限公司、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部门和单位视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4)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5)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设立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区指挥部指定负责的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4)组织协调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新闻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和保障。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4)宿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及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实施交通管制。
(5)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受事故影响的生活保障工作。
(6)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即时发出预警,提出控制建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航道和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设施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渔业、种植业、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餐饮行业的燃气系统、大型商业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13)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文化市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本地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17)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18)气象分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保证联络通畅,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设立应急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总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现场副总指挥:按分工协助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处置保障组、舆情新闻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部门(各类事故牵头部门见附件)。主要负责统筹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承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调配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区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文件的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转移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监督工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现场监测组:由宿城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监测机构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监测与控制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协调抢险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6)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根据事故处置需求,及时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交通、器材、药品、食品、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舆情新闻组: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好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依据法律政策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过程中,根据事故发展趋势,抽调相关专家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加强应急值守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责任制,按规定要求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资源,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2 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特性、隐患排查、事故和执法情况实现分类分级管理和“一张图”展示,实现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蓝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对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视评估结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通过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类型、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受影响地区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加强预测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可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安全运行;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图见附件9.4。
4.1 信息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协同联动。
及时开展信息初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续报工作。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涉及的物质种类及数量、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区域或居民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话、广播、公示及新闻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或公告,确保公众全面了解有关信息。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同时按规定立即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4.3 启动响应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或跨区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事故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当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相关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区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国家、省和市级相关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应急响应当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现场管控、交通管制和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支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确认。
4.4 处置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
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
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
(3)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
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
(5)医疗救护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动态监测疫情,并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现场监测
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监测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舆情发展,根据需要协调开展事件的舆情引导工作。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主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在区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简要权威信息、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在市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专家评估和建议,报经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通知相关方面解除或逐级降低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进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治和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安定。
5.2 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保险机构按照急事先办的原则,优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理赔工作,确保及时拨付赔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为保险机构顺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条件。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5.4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吸取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以信息化指挥平台,集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处理为一体的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 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并与市和其它县(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建立健全救灾装备、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装备和物资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及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处置等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凭现场应急指挥部发放的应急标志优先通行。
6.4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等组成。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区卫生健康部门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来源;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医疗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我区主要可能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 财力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7 应急避难所保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
6.8 技术支持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危害特性和事故类型建立专家库,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范围内存在的典型物质制定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的工作手册,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信息化和流程化。
7.2 预案审批与备案
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后,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布。与毗邻单位、所在地园区和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 预案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区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风险隐患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与培训
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和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社区、企业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格式文本(式样)
(1)应急信息接收、处理单(式样)
表1 应急信息接收、处理单(式样)
值班人 |
信息接受时间 |
报警人 |
处理结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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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信息上报表(式样)
表2 事故信息上报表(式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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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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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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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时间 |
年 月 日 |
事故发生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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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损失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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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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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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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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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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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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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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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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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说明事故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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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单位电话: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
9.2宿城区重点企业分布情况
![]() |
9.3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
![]() |
9.4 宿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图
9.5 宿城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牵头部门
序号 |
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
牵头部门 |
备注 |
1 |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 |
2 |
火灾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 |
3 |
道路交通事故 |
宿城公安分局 |
进行先期处置,协助市公安局 |
4 |
农机事故 |
区农业农村局 |
/ |
5 |
水上交通事故 |
宿城公安分局 |
进行先期处置,协助市公安局 |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