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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索引号 016180608/2024-00014 分类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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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4.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4.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4.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4.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物资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传递

6.3 应急技术保障

6.4 宣传和培训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编制与管理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

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具体负责,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行政范围内发生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委、区政府指定的领导同志。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资规分局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教育区工信局公安分局、民政财政区住建局交通运输水利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局、气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2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统一领导和指挥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办落实灾害防治经费和物资。分析、研判成灾原因,确定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与应急准备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工作。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救灾和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应急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类型、险情、灾情、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资规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驻宿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和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区发改局:负责按需求做好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教育:按照区政府部署安排负责组织、指导受灾或受灾害威胁的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民政: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财政:负责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和市下拨资金的分配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和设施;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和服务工作。

水利:负责组织指导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文广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气象分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体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协助资规分局制作、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上报与先期处置等工作。可以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资规分局应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区内年度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1.2 编制地质灾害点应急预案

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应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镇(街道、园区)要将“地质灾害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监测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 地质灾害监测

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全区、镇(街道、园区)、村(居)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资规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分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资规分局应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 预警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四级为有一定风险;三级为风险较高;二级为风险高;一级为风险很高;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信息发布

资规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的镇(街道、园区)及村居(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地质灾害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行动

做好值守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三级(黄色)预警行动

做好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监测工作,每天巡查监测不少于2次,特别是房前屋后边坡要进行重点巡查。

3)二级(橙色)预警行动

暂停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严密巡查监测,每天巡查监测不少于4次,发现异常应采取避让措施。

4)一级(红色)预警行动

根据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密集巡查监测,有关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各镇(街道、园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在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群众搬迁撤离险区,并在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群众搬迁撤离险区,并在2小时内速报政府和应急管理局。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死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地质灾害险(灾)情变化情况,要随时进行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地质灾害险(灾)情报告区政府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4.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4.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4.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4.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5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等级分别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5.1灾情报告

5.1.1速报

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资规分局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资规分局应及时向区政府速报有关情况,在接报后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资规局    

无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资规分局应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市资规局速报有关情况。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和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5.3应急响应

5.3.1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开展应急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向委、区政府应急管理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3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驻宿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预防和控制疫情,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5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6做好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组织警力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救援协调、救灾救助、新闻宣传、综合保障等工作组,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授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园区),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先期处置工作。

5.3.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授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适时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灾害发生地及周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动态掌握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3视情组织协调有关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拨、配送有关应急物资支援灾区。

出现超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园区),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4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5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市、区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情况调查、评估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防治与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志愿者和其他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发改局、卫健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储备用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等必要的通用、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网,并实现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资规分局聘请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以及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等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6.4 宣传和培训

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监督检查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预案编制与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园区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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