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016180608/2021-00062 | 分类 |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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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条件
5.2 Ⅳ级响应
5.3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信息网络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宿城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滑坡、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宿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园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资规分局、气象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与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资规分局、住建局、宿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气象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药械和老年专项生活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由公安分局负责。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红十字会、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局、资规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分局、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气象、住建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资规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园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区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及各镇街道、园区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等)、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倒塌房间数、损坏房间数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1灾情信息初报。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道、园区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信息的初步情况。
4.1.2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有关镇街道、园区每日8时30分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续报信息同时报区政府。
4.1.3 灾情信息核报。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报告区政府。
4.1.4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和有关镇街道、园区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区应急管理、资规、住建、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4.3.1 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般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由区政府办或指定部门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3.2 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3.3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法律法规对灾情发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响应启动条件
5.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区行政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6)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区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区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有人员伤亡,但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 Ⅳ级响应
5.2.1 先期响应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迅速了解灾情,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助预案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灾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5.2.2 启动程序
应对一般自然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领导、指挥和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市减灾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处理灾情;与受灾镇(街道、园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与区涉灾部门沟通,收集、整理多源信息;综合灾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Ⅳ级响应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级应急响应。
对于达不到Ⅳ级响应条件的情况,由有关镇街道、园区制定应急预案,并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适时派出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根据救助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④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园区)商请,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通用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区发改局在运输车辆到位后立即组织装载、调拨出库,根据需要协助途中运输和指导卸载。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援。
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区教育局负责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⑫区妇联配合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⑬区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老年人专项生活救助工作。
⑭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⑮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⑯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道路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区工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区发改局协调国网宿迁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区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⑤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气象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③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②区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④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的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区减灾委员会在省、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救助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5.4.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2 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专家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评估。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的镇(街道、园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冬春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有关镇街道、园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6.2.4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经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倒损住房的核定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园区)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1.1区发改、应急、财政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和镇(街道、园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街道、园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老年人专用保障物资占一定比例)。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信息网络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灾情报送系统网络,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建立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老年专用保障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区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区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分局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信、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部门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覆盖区、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 科技保障
7.9.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区科技局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
7.9.3 区有关部门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 资规分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7.9.6 区水利局及时提供全区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协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宿迁分局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10.2 组织开展区和镇(街道、园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