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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321302/2016-00313 分类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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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4 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5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3.6 专家咨询委员会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信息报告

    4.4 通报制度

    4.5 举报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信息发布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医疗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演习演练

    7.8 宣传、教育和培训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宿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较多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属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在学校发生食品安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

4)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

  (5)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本文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职责:

  (1)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单位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建立多套应急通信方式,做好通信维护,确保指挥顺畅。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并督促乡镇街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对学校食堂、商店和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的污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农委:负责组织对地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

区外侨旅局:负责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4 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4.1 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迅速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委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和采取控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的措施。

3.4.4 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农委、区卫计委及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4.5 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相关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民政部门,做好受害群体的安抚工作。

3.4.6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事故处置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5属地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成立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6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区农委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检等信息。区卫计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安委报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4.2 预警系统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上报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风险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乡镇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逐级向上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向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知区卫计委等部门。一般敏感类事故、较大事故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区政府;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至区政府。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个体工商户);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5)区食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分类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置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4 通报制度

  4.4.1 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辖区内其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4.2 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1)农业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农委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3)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4.5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将《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转发市有关监管部门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区有关监管部门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收到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对一级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动态性信息,必要时实行日报告制度。

  对区有关部门报送、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及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区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核查通知》(附件3),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各乡镇(街道)及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

  (1)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上述相关单位即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波及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3 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置情况,随时通报处置结果。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7 应急保障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5 通信保障

  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传真机等通信设备。每个参加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还应配备专用无线通讯工具。

  7.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 演习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8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2.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投诉、举报登记表

    3.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核查通知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理通报

 

宿区食安办〔    

 

主送:

事由:

 

  

 

 

 

 

 

 

 

     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投诉、举报登记表

编号:(      

报告单位:

联系方式:

通报单位:

联系方式:

举报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电话)

 

投诉、举报时间:                 方式:

 

内容:

 

 

受理人: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3

 

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宿区食安办核查〔      

 

主送:    

事由:

 

 

 

 

 

核查要求:

 

 

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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