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321302/2014-00104 | 分类 | 应急预案 其他 减灾救济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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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3.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2预防预警行动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分级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和预案更新
7.1预案管理
7.2预案更新
8 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附则
宿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宿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行动参加抢险救灾;
(5)指导、督查乡(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要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分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国土分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迅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4.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其中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预案;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启动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 分级响应措施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二次伤亡。
出现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应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报告,请求省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处置。
5.2.2 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报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二次伤亡。
5.2.3 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二次伤亡。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当地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6.5 技术保障
区政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和预案更新
7.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更新。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