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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索引号 321302/2014-00102 分类 应急预案   其他 减灾救济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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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疫情分级

  2.1 ⅰ、ⅱ、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委员会

  3.4应急处理机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

  5.3安全防护

  5.4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培训演习

  6.5宣传教育

  7 后期处理

  7.1后期评估

  7.2灾害补偿

  7.3抚恤和补助

  7.4恢复生产

  7.5社会救助

  8 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政府领导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林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乡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及农业部和省级兽医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疫病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级别认定。

  2.2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也可由区长直接担任,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区农林局、区委宣传部、区保密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法制办、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区物价局、区外办、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武警中队等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单位职责为: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市级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区发改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区经贸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和处置,协助农林部门做好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肉加工产品以及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相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区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及参加医保人员感染疫情致病后的医保对策。

  区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区司法局、区保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法制办、区电信管理部门等根据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 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 区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3 专家委员会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6)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7)承担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理机构

  3.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林部门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农林局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

  4.2  预警

  区农林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极期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所),区农林部门,乡镇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防监督机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运行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区农林部门。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区农林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疫指挥部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超出区级政府处置范围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请求。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

  (2)区农林部门

  根据市级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农林部门的建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区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林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农林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必要时可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5.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和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宣布。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农林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区政府和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紧急的情况下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讯,保障通讯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和武警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区农林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区农林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通讯等其他用品。

  6.2.6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区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区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演习

  区农林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杀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5  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后期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林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序,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3  抚恤和补助

  区、乡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奖惩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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