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城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321302/2014-00105 | 分类 | 应急预案 其他 减灾救济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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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环境气象的原则。
1.2.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2.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宿迁市有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1.4.1 气象灾害:由暴雨、干旱、冰雹、强降温、强雷电等天气气候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和地质、环境气象灾害。
1.4.2 在宿城区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区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农工办、区水务、农林、民政、发改、财政、国土、经贸、人武部、公安、建设、交通、卫生、环保、广电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主要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全市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分指挥部,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指挥。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全区性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4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有关工作。
水务、农林、国土、环保部门: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部门:负责气象灾害检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负责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发改、经贸部门:承担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应急管理。
人武部: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驻宿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公安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建设部门: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给水工程的恢复应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城管部门、水务部门、桃曲坡水库等组织辖区内的设施修复工作。
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调配医药用品,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宣传、广电部门:及时准确的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市级以上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等。区级以上水务、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等。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区政府,并抄报市气象局。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影响范围,确定为三级预警。分别为一般(ⅲ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严重(ⅱ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特别严重(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3.2.1 暴雨
ⅲ级预警:预报或当前2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水达50mm,或单站强降水达到75mm,未来降水维持或加强。
ⅱ级预警:预报或当前2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水达50mm,且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水达到100 mm,未来降水维持或加强。
ⅰ级预警:预报或当前3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水达50mm,且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水达到100 mm,未来降水维持或加强。
3.2.2 冰雹
ⅲ级预警:预报或当前2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冰雹,雹径达10 mm,预计未来维持或加强。
ⅱ级预警:预报或当前3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冰雹,雹径达20 mm,预计未来维持或加强。
ⅰ级预警:预报或当前3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冰雹,雹径达30 mm,预计未来维持或加强。
3.2.3 干旱
ⅲ级预警:当前2个以上乡镇(街道)干旱过程达40~60天,旱期降水总量偏少6成,预计未来持续或加强。
ⅱ级预警:当前3个经上乡镇(街道)干旱过程达60~100天,旱期降水总量偏少6成,预计未来持续或加强。
ⅰ级预警:当前3个以上乡镇(街道)干旱过程达100天以上,旱期降水总量偏少6成,预计未来持续或加强。
3.2.4 强降温、持续低温
ⅲ级预警:当前2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温(日最低气温下降8度,且最低气温低于0℃),预计未来持续或加强。
ⅱ级预警:当前3个以上乡镇(街道)区县强降温(日最低气温下降10度,且最低气温低于0℃)或持续低温(日平均气温低于-8℃),过程达5天,预计未来持续或加强。
ⅰ级预警:当前3个以上乡镇(街道)强降温(日最低气温下降12度,且最低气温低于0℃)或持续低温(日气温低于-10℃),过程达5天,预计未来持续或加强。
3.3 预防预警行动
区政府收到上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2 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3.4.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能够及时调用各种救灾资源。
4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4.1.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4.1.1.1 乡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乡镇(街道),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预警标准时,该乡镇(街道)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1.1.2 区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ⅲ)级预警标准以上时,区政府应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1.2 按照市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ⅲ)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区政府决定启动本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和市气象局。
4.2 应急响应
4.2.1 区级响应
总指挥主持召开或委托副指挥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气象局。同时,按照慰问及派工作组的规定,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和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4.2.2 乡镇(街道)级应急响应,由各乡镇(街道)分指挥部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3 气象灾害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当地政府可通过区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乡镇(街道)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指挥部办公室归口处理,其它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4 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4.4.1 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4.4.2 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4.6.1 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气象机构。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3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4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5 经贸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5.1.6 有关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及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以及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对口支援地区、兄弟县(区)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区政府及市气象机构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 要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乡镇(街道)分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本通讯及设备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高温、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人武部、水务、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区乡两级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
6.4.2 宣传、广电、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4.3 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习。区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级气象机构和相邻市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 责任追究。区、乡两级指挥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或漏收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区指挥部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7.4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