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城区粮食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321302/2014-00101 | 分类 | 应急预案 其他 减灾救济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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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增强政府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情况下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非正常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当区内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承担起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的责任。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高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四、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区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驻区部队(含武警和消防官兵)、灾区缺粮和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在应急工作中,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时,有关企业(单位)必须无条件协调和服从。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区超过一半的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全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全区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宿迁市宿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和应急实施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
第六条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粮食局、区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农林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统计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形势,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
三、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四、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五、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本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
六、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七、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职责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粮食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粮食供求情况,研究粮食市场波动的趋势,会同区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为运送粮食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区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工商局宿城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宿城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求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粮食趁机流入市场。
区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区农林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区经贸局:负责跨地区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完善应急粮食投放销售网络的建设。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预防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区粮食局、区物价局切实作好省内外、区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地方储备粮收储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政府在应急情况下的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关系。
一、建立与省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区实际,选择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我区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合理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城区要指定8-10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定1-2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状态下,由指定的网点承担政府行为的粮食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安排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候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报告总指挥,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决定启动本预案,立即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落实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区政府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七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指挥部应急情况通报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准备执行指挥部指令。
二、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第五章 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区粮食局、市工商局宿城分局、区物价局立即协调组织调配社会周转成品粮库存(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厂,批发零售店),加大投放市场粮食数量,组织和监督粮食加工企业(包括国有和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将其库存原粮进行加工,并通过指定的粮食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积极筹措粮源,优先确保当地驻军粮食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区粮食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采购粮食,并启动应急加工,抓紧做好粮食的调配工作。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宿城分局、区物价局、区卫生局和市质监局宿城分局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市场监控。区粮食局会同物价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科学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及时提议制定相应调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要切实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区委宣传部要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稳定民心,稳定社会。
第二十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九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地方储备粮食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当本区粮食市场的商品粮源不足,个别地点出现脱销现象,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
2、动用地方储备粮的程序。根据市场动态,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动用市级储备,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农业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区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区政府根据指挥部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食,必要时,向省和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二十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物价局会同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管理凭证,由政府指定的应急粮食供应点(商店)供应粮食,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粮食局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粮食局会同工商分局、物价局、财政局强行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二十二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中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在半年时间内,由区粮食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局、区审计局核实后,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六、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