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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宿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索引号 321302/2011-00109 分类 应急预案   其他 减灾救济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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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宿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组建宿城区应急救援大队。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建立高效、科学、规范应急抢险救援处理机制,本着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以相关救援力量为支撑,组建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装备精良、机动灵活、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队伍,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要做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准确处置;坚持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纳入突发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优先安排、及时推进,积极主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科学、依法、有效,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组织体系

为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力量体系、专家体系、装备体系、联动体系、运行体系等“六大体系”,成立“一专多能、一队多能”的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一)指挥体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由区长任总指挥,区分管应急工作领导任副总指挥,应急办、人武部、公安分局、安监局、卫生局、民政局、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协调,紧急情况下,负责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等工作。

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区消防大队组建,名称为“宿城区应急救援大队”,其领导机构为:设第一政委1名,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大队长1名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教导员1名由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担任,教导员为政委。成员由人武部、公安、消防、交通、水务、人防、安监、环保、电力、通信、住建、卫生、财政、发改、民政、自来水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二)力量体系。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区公安消防大队,集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势专业力量组建,人员总规模170人,专家30人。

(三)专家体系。区应急救援大队应依托政府、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防、卫生、煤气、化工、建筑、环保、水务、运输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装备体系。区应急救援大队加强器材装备的投入保障,由应急办、区消防大队根据《江苏省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试行)》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在区消防大队的基础上,重点加大车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以及破拆、起重设备、救生、通信、侦检、化工装备器材的配备,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不断配齐。装备配备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每年予以保障。(具体器材装备见附表)。

(五)联动体系。区应急救援大队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及联动机制。将全区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拥有重型工程机械的交通、工程施工单位纳入保障体系,政府与企业签订联运保障协议,在这些企业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分队,对于可用于抢险救援的应急装备物资和挖掘机、煤气抢险车、电力抢修举高车、大型拖车、洒水车、倒罐车等工程机械,采取应急装备和操作人员捆绑征调的方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六)运行体系。区应急救援大队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组建、谁管理、谁训练”的原则,定期组织应急队员进行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应急救援队员的心理素质、临时应变及协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集结,成功处置。确立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一次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汇报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研讨应急救援存在问题,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任务共担。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应急救援拉动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程序

破坏性地震、大型化工企业火灾事故、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办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汇报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进入应急状态的通知,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应对方案,由总指挥发出作战命令。

(二)启动条件

区应急救援大队必须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达命令后方能按以下方式派出:

1、区内发生严重地震灾害、大型化工企业火灾事故、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办提请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迅速派出区应急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2、其他灾害或事故造成建筑物和构筑物严重倒塌,人员伤亡或受困的,经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派出应急救援大队。

3、开展综合性演练时,联席会议可确定派出应急救援大队相关人员。

4、接到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令时。

五、工作职责

区应急救援大队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除承担消防工作任务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

(一)负责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二)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恐怖活动,守护重要政治、军事、经济目标和其他重要目标;配合部队平息骚乱、暴乱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各种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坚决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署的其他各项任务。

六、备战要求

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应急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命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各项值班备勤制度,随时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一)所有列入区应急救援力量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资,存放地点须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在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车辆、重型机械设备,以及正常使用期过半,故障频繁、运转不良、陈旧过时的设备、器材要及时调整,不得列入紧急救援队伍使用。

(二)各组成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

(三)列入应急救援力量的设备、人员要确保相对固定,避免出现因设备、人员频繁调整而导致工作、职责脱节的情况出现。应急救援大队设备和人员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七、日常管理

应急救援大队队员与原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不变。常态下,所有队员在服从原隶属单位领导、管理、使用,接受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紧急状态下,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区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大队的日常管理、训练和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经费保障

区应急救援大队经费保障要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财政要安排组建筹备经费和每年不低于60万元的日常运作经费。同时,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区应急救援大队筹备经费10万元。区应急救援大队装备经费估算约需200万元。

(二)模拟装置建设经费。根据省、市应急救援模拟装置建设标准,估算约需100万元。

(三)日常运作经费。区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后每年培训、演练和日常工作经费。其中专业训练及设备维护经费20万元,综合演练经费20万元,管理经费20万元。共计60万元。

区财政局从2010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或列2010年专项追加经费。因工作需要和器材使用到期补购装备增加经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另向区财政申请专项解决。

应急救援大队要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即应急救援大队实施跨区域或跨管理权限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由被救援的地方、单位进行补偿、补充。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建区应急救援大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必须站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来抓好此项工作。将区应急救援大队建设纳入《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之中予以统筹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督办内容予以落实。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深刻认识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处置工作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严重影响事件处置,损害政府形象的,将依照有关纪律从重、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制订方案。各组成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职工作的学习,并制定本单位关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处置方案。

附件:1.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成员分部门构成

   2.宿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配备标准

年十一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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