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方案。
二、目标任务
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构建以师德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重岗位、重贡献的教师评价体系和绩效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形成良好工作氛围,推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分配原则
1.整体性原则。评价面向包括学校领导在内的全体教职工,坚持真实、准确、全面。
2.客观性原则。对教职工评价时坚持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准确的评价。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教职工的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发挥改革评价的指向作用。
4.时代性原则。对教职工的评价既要符合当前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又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传承性、可操作性。
5.导向性原则。通过评价活动促进教师成长,最大限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四、分配比例
在同级同类考核中,均按2:4:4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三个档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就高不就低)。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分配框架
奖励性绩效工资切块分配:个人基础性奖励绩效、教师人均奖励工资、教辅后勤人均奖励工资、班主任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超班额津贴、骨干教师津贴、写字指导补助、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津贴、年级组常规管理值周补助(政策框架内纳入课后服务)、满勤奖等。
(一)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1.各项考核结果按一、二、三等奖三个档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师的业绩考核由教务处、教科室、体卫艺、年级组及相关学科组负责:语、数、英教师由年级组负责考核;音、体、美教师由体卫艺和学科组负责考核;科学、信息科技、德法等其他学科教师由教务处和相关学科组负责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师德建设、教学常规、教学成绩、出勤情况等(具体细则见附件1:《宿迁市实验小学教师绩效考核表》)。
(二)教辅、后勤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1.各项考核结果按一、二、三等奖三个档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2.教辅、后勤人员的业绩考核由总务处负责。
(具体细则见附件2:《宿迁市实验小学教辅后勤人员绩效考核表》)。
(三)班主任津贴
1.班主任津贴按月分档考核,按学期汇总,按学年度兑现。一、二、三等奖按照年级组班级总数的2:4:4操作。考核主要依据常规管理检查评比。
2.班主任考核由校长室牵头,大队部负责,年级组配合(具体细则见附件3:《宿迁市实验小学素质教育示范班考核表》)。
3.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班主任”“素质教育示范班”的主要依据。
(四)管理岗位津贴
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传统与校情,确定标准。
1.管理岗位津贴相应计算方法同班主任津贴。重复的以最高岗位为准考核,不再累加。普通教师兼职可重复叠加。
2.优秀年级组考核由少先队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级主任和年级常规管理组长考核依据(具体细则见附件4:《宿迁市实验小学优秀年级组考核表》)。
3.教研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教研组长考核依据。(具体细则见附件5:《宿迁市实验小学教研组考核方案》)
4.校级正职的绩效由教育局考核;校区校长由校长牵头考核,校区副职由校区校长牵头考核,其它各项考核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牵头,教职工代表参与,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评出相应档次,报经校长室、校党委审批后,按三个档次发放津贴,对工作失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扣除其当月管理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细则见附件6:《宿迁市实验小学管理岗位绩效考核表》)。
(五)骨干教师津贴
对于当届的特级教师、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对照相关考核办法分一、二、三等奖进行考核。市级教学能手、区骨干教师、市级教坛新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年进行考核。如果相关部门已经有相应奖励,不重复发放,就高不就低。
六、考核办法
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教干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各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对全体职工进行考核,每学年确定一次考核结果。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再发放。
七、相关说明
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就绩效工资考核做如下说明:
1.产假的教职工享受对应的人均奖励工资;请事(病)假、常年病假的教职工,累加到1个月或10个月,不享受当月或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本年度退休老教师、交流老师等人员,根据时间进行界定工作量并按照规定发放相应的绩效考核工资。
3.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考虑其转岗或解聘。
(1)未能正常履行基本的教学职责,又不承担校内其他工作或者不服从安排参与有关工作的;
(2)一学年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婚假、产假和重大疾病等请假按相关文件执行)或旷工(或请假逾期不归)连续10天以上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
(4)出现职责范围内学生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1)不能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学校安排的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师德师风低于10分的;
(5)课时量未达到学校平均课时量的。
5.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扣除班主任津贴、教干津贴后,全额用于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6.考核结果运用到教师管理和评价各个方面,包括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干部选拔等。
7.本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未涉及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本方案修改及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室。
八、考核领导小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