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为契机,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构建以师德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重岗位、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和绩效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校发展建设中。
一、实施原则
1.坚持“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绩效工资以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以工作态度、责任心和实际业绩为依据,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重点向工作付出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分配方案经学校教职工广泛讨论后实施,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坚持“科学、规范、简约”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突出一线教学,建构符合我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资金来源
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教育局根据核定教师数和考核结果确定的学校整体奖励性绩效。
三、考核项目
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考核项目由管理岗位、教育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实绩、加分项等部分组成。
管理岗位津贴按考核等第计算。
教育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实绩等部分按积分方式计算。积分部分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管理岗位津贴)÷(全体教职工工作量总分+教育教学实绩总分+加分项总分)×(个人工作量得分+个人教育教学实绩得分+个人加分项得分)。
四、考核对象
宿迁市实验学校全体教职工。
五、考核办法
(一) 管理岗位
1.根据中共宿城区委、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区发〔2019]14号)文件精神,学校现行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如下表所示。如遇政策调整,学校将按政策要求相应调整。
岗位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中学班主任 |
620 |
580 |
540 |
小学班主任 |
520 |
480 |
440 |
副校级 |
620 |
580 |
540 |
中层正职 |
580 |
540 |
500 |
中层副职 |
540 |
500 |
460 |
教研组长 |
150 |
130 |
110 |
备课组长 |
130 |
110 |
90 |
2.班主任津贴按学期考核,一、二等奖设置比例为4:6(有重大教育教学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得0分)。考核办法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班主任工作评价办法》(分中小学制定)。中层副职以上考核办法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中层以上教干工作评价办法》(校长室负责制定),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考核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作评价办法》(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制定)。
3.初中部年级主任按中层正职考核,小学部年级主任按中层副职考核。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兼任班主任的,班主任津贴按考核等第2/3发放。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兼任年级主任的,津贴按中层正职考核等第发放。
4.考核负责部门:班主任由中、小学德育指导中心负责考核;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中、小学教学指导中心负责考核;中层教干由校长室负责考核。
(二)工作量考核(45分)
1.根据《关于推动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区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设置实际,满课时标准如下:
小学周满课时标准
语文1个班加1节地方课程并担任班主任工作为满工作量,数学2个班为满工作量,英语3个班为满工作量,科学14节、道德与法治、音乐、体育、美术、地方课程(信息技术、劳技等)16节为满工作量。
初中周满课时标准
语文、数学、英语2个班,物理、化学3个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14节课或7个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16节为满工作量。
教辅后勤人员满工作量标准
每学年,由总务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岗位与满工作量标准,并公布,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2.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课时量按1.2倍计算(班队课等班主任职责范围内的课时计入班主任工作量,不再单独计算)。
3.男教师年满57周岁,女教师年满52周岁(以档案年龄至当年8月31日计算,延退人员除外),由学校视当年人员盈缺情况按1—1.2倍计算。
4.毕业班考试学科教师课时量按1.1倍计算。初中非毕业年级参与优+课程的教师按1.1倍计算,毕业班参与优+课程的教师按1.2倍计算。
5.由教育局备案的正校级满课时量为学科标准课时量的1/4,副校级满课时量为学科标准课时量的40%-60%,中层教干满课时量为学科标准课时量的60-80%(核心部门负责人执行下限标准)。
6.计算超工作量均应与以第1条规定的满课时为对照标准,不重复折算。
7.前勤一线教师承担满课时量的得45分。不满标准课时量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实际课时量÷标准课时量)×45(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教辅后勤人员承担满工作量的得35分,不满工作量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实际工作量÷标准工作量)×35(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9.考核负责部门:教师岗位由教学指导中心负责考核,教辅后勤人员由总务处负责考核。
(三)教育教学常规及实绩考核(55分)
1.教育教学常规考核(25分)
(1)师德师风(15分)
①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自觉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和作风效能建设规定,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服从分工,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无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违反教育惩戒规则等违反师德行为。
未达到要求的,由学校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特殊情况按政策一事一议执行。
②考核部门:由中、小学德育指导中心、总务处根据《宿迁市实验学校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德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考核公示。
(2)教育常规(5分)
①根据学校常规管理要求,积极参与班级日常管理、值日、两操、放学等活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确保职责范围内学生安全;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及时有效沟通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任课教师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
未达到要求的,由学校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特殊情况按政策一事一议执行。
②考核部门:由中、小学德育指导中心、总务处根据《宿迁市实验学校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德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考核公示。
(3)教学常规(5分)
①认真做好备课、上课、听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考核学生等工作。
未达到要求的,由学校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
②考核部门:由中、小学教学指导中心根据《宿迁市实验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考核公示。
2.教育教学实绩(30分)
考核办法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教师教学实绩考核办法》(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宿迁市实验学校教辅后勤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总务处负责制定),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一、二等奖设置比例为4:6(有重大教育教学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得0分)。
一等奖得分为30分,二等奖得分为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为一等奖:
1.不能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学校安排的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不当,引起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师德师风低于10分的;
5.课时量未达到学校平均课时量的;
6.根据学校制定的考评细则不能认定为一等奖的。
7.期中、期末教学成绩低于同类班级平均分,且超出合理区间的(合理区间值为文科不超过4%,理科不超过5%),平均分每低1分,扣除此项考核1分,扣完为止。
(四)加分项(5分)
类别 |
项 目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际 |
校级 |
教育 科研 |
课题结题(学会减半、参与减半) |
3 |
2 |
1 |
0.5 |
|
|
论文评比(一等奖) |
|
2 |
1 |
0.5 |
|
|
|
论文评比(二等奖) |
|
1 |
0.5 |
0.25 |
|
|
|
示范课或讲座 |
|
3 |
2 |
1 |
0.5 |
0.25 |
|
教育科研类合计不超过5分 |
|||||||
个人 竞赛 |
基本功、优质课比赛(一等奖) |
|
5 |
4 |
2 |
|
0.5 |
基本功、优质课比赛(二等奖) |
|
4 |
3 |
1.5 |
|
0.25 |
|
个人竞赛类合计不超过5分 |
|||||||
引领 示范 |
青蓝工程优秀指导教师 |
|
2 |
1 |
0.5 |
|
0.25 |
指导青年教师获一等奖 |
|
2 |
1 |
0.5 |
|
0.5 |
|
指导青年教师获二等奖 |
|
1 |
0.5 |
0.25 |
|
|
|
引领示范类合计不超过3分 |
|||||||
辅导 学生 |
学生获一等奖 |
|
2 |
1 |
0.5 |
|
0.25 |
学生获二等奖 |
|
1 |
0.5 |
0.25 |
|
0.15 |
|
辅导学生类合计不超过2分 |
说明:1.以上所有项目均指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活动,学会类减半计分;2.主持人、第一作者按分值得分;参与者、第二作者减半计分;3.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综合表彰,省、市、区、校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每人最多只计算1次最高分。4.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正高级教师加2分,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名教师、市千名拔尖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1.5分,市学科带头人、区名教师1分,市骨干教师、市千名拔尖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0.5分,区骨干教师0.25分。获评当年加分。5.专业成长考核累计不超过5分。
六、考勤考核
考勤由中、小学部、后勤部按照《宿迁市实验学校考勤办法》执行考核,按照标准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扣除金额以均余方式发放给全体教职工(含被扣除人员)。
七、发放办法
各处室在对各项进行科学、公正考核后,给出评定意见,报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再发放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相关说明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减发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
(1)参与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兼课、进行有偿招生的,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50%;
(2)损害学生利益,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10%;
(3)不服从学校管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30%;
(4)其他有损害教育形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20%;
(5)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按月扣除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警告及严重警告扣10%,记过扣15%,记大过扣20%,降级扣25%,撤消行政职务或降职扣30%(党内处分参照此标准执行)
以上凡涉及第5条的按第5条执行,不再重复执行1-4条。
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办[2009]164号文件要求,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三、相关情况说明
1.请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假期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2.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3.执行中凡本条例未涉及内容由校长室研究决定。
4.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5.本办法在全校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认真修订后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