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实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时间: 2024-10-12 17:30

以《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为契机,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构建以师德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重岗位、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和绩效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校发展建设中。

一、实施原则

1.坚持“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绩效工资以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以工作态度、责任心和实际业绩为依据,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重点向工作付出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分配方案经学校教职工广泛讨论后实施,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坚持“科学、规范、简约”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突出一线教学,建构符合我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资金来源

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教育局根据核定教师数和考核结果确定的学校整体奖励性绩效。

三、考核项目

根据《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考核项目由管理岗位、教育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实绩、加分项等部分组成。

管理岗位津贴按考核等第计算。

教育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实绩等部分按积分方式计算。积分部分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管理岗位津贴)÷(全体教职工工作量总分+教育教学实绩总分+加分项总分)×(个人工作量得分+个人教育教学实绩得分+个人加分项得分)。

四、考核对象

宿迁市实验学校全体教职工。

五、考核办法

(一)管理岗位

1.根据中共宿城区委、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区发〔2019]14号)文件精神,学校现行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如下表所示。如遇政策调整,学校将按政策要求相应调整。

岗位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中学班主任

620

580

540

小学班主任

520

480

440

副校级

620

580

540

中层正职

580

540

500

中层副职

540

500

460

教研组长

150

130

110

备课组长

130

110

90

2.班主任津贴按学期考核,一、二等奖设置比例为46(有重大教育教学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得0分)。考核办法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班主任工作评价办法》(分中小学制定)。中层副职以上考核办法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中层以上教干工作评价办法》(校长室负责制定),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考核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作评价办法》(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制定)。

3.初中部年级主任按中层正职考核,小学部年级主任按中层副职考核。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兼任班主任的,班主任津贴按考核等第2/3发放。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兼任年级主任的,津贴按中层正职考核等第发放。

4.考核负责部门:班主任由中、小学德育指导中心负责考核;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中、小学教学指导中心负责考核;中层教干由校长室负责考核。

(二)工作量考核(45分)

1.根据《关于推动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区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设置实际,满课时标准如下:

小学周满课时标准

语文1个班加1节地方课程并担任班主任工作为满工作量,数学2个班为满工作量,英语3个班为满工作量,科学14节、道德与法治、音乐、体育、美术、地方课程(信息技术、劳技等)16节为满工作量。

初中周满课时标准

语文、数学、英语2个班,物理、化学3个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14节课或7个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16节为满工作量。

教辅后勤人员满工作量标准

每学年,由总务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岗位与满工作量标准,并公布,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2.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课时量按1.2倍计算(班队课等班主任职责范围内的课时计入班主任工作量,不再单独计算)。

3.男教师年满57周岁,女教师年满52周岁(以档案年龄至当年831日计算,延退人员除外),由学校视当年人员盈缺情况按11.2倍计算。

4.毕业班考试学科教师课时量按1.1倍计算。初中非毕业年级参与优+课程的教师按1.1倍计算,毕业班参与优+课程的教师按1.2倍计算。

5.由教育局备案的正校级满课时量为学科标准课时量的1/4,副校级满课时量为学科标准课时量的40%-60%,中层教干满课时量为学科标准课时量的60-80%(核心部门负责人执行下限标准)。

6.计算超工作量均应与以第1条规定的满课时为对照标准,不重复折算。

7.前勤一线教师承担满课时量的得45分。不满标准课时量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实际课时量÷标准课时量)×45(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教辅后勤人员承担满工作量的得35分,不满工作量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实际工作量÷标准工作量)×35(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9.考核负责部门:教师岗位由教学指导中心负责考核,教辅后勤人员由总务处负责考核。

(三)教育教学常规及实绩考核(55分)

1.教育教学常规考核(25分)

1)师德师风(15分)

①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自觉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和作风效能建设规定,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服从分工,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无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违反教育惩戒规则等违反师德行为。

未达到要求的,由学校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特殊情况按政策一事一议执行。

②考核部门:由中、小学德育指导中心、总务处根据《宿迁市实验学校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德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考核公示。

2)教育常规(5分)

①根据学校常规管理要求,积极参与班级日常管理、值日、两操、放学等活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确保职责范围内学生安全;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及时有效沟通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任课教师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

未达到要求的,由学校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特殊情况按政策一事一议执行。

②考核部门:由中、小学德育指导中心、总务处根据《宿迁市实验学校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德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考核公示。

3)教学常规(5分)

①认真做好备课、上课、听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考核学生等工作。

未达到要求的,由学校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

②考核部门:由中、小学教学指导中心根据《宿迁市实验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考核公示。

2.教育教学实绩(30分)

考核办法依据《宿迁市实验学校教师教学实绩考核办法》(教学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宿迁市实验学校教辅后勤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总务处负责制定),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一、二等奖设置比例为46(有重大教育教学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得0分)。

一等奖得分为30分,二等奖得分为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为一等奖:

1.不能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学校安排的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不当,引起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师德师风低于10分的;

5.课时量未达到学校平均课时量的;

6.根据学校制定的考评细则不能认定为一等奖的。

7.期中、期末教学成绩低于同类班级平均分,且超出合理区间的(合理区间值为文科不超过4%,理科不超过5%),平均分每低1分,扣除此项考核1分,扣完为止。

(四)加分项(5分)

类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校际

校级

教育

科研

课题结题(学会减半、参与减半)

3

2

1

0.5

论文评比(一等奖)

2

1

0.5

论文评比(二等奖)

1

0.5

0.25

示范课或讲座

3

2

1

0.5

0.25

教育科研类合计不超过5

个人

竞赛

基本功、优质课比赛(一等奖)

5

4

2

0.5

基本功、优质课比赛(二等奖)

4

3

1.5

0.25

个人竞赛类合计不超过5

引领

示范

青蓝工程优秀指导教师

2

1

0.5

0.25

指导青年教师获一等奖

2

1

0.5

0.5

指导青年教师获二等奖

1

0.5

0.25

引领示范类合计不超过3

辅导

学生

学生获一等奖

2

1

0.5

0.25

学生获二等奖

1

0.5

0.25

0.15

辅导学生类合计不超过2

说明:1.以上所有项目均指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活动,学会类减半计分;2.主持人、第一作者按分值得分;参与者、第二作者减半计分;3.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综合表彰,省、市、区、校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每人最多只计算1次最高分。4.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正高级教师加2分,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名教师、市千名拔尖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1.5分,市学科带头人、区名教师1分,市骨干教师、市千名拔尖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0.5分,区骨干教师0.25分。获评当年加分。5.专业成长考核累计不超过5分。

六、考勤考核

考勤由中、小学部、后勤部按照《宿迁市实验学校考勤办法》执行考核,按照标准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扣除金额以均余方式发放给全体教职工(含被扣除人员)。

七、发放办法

各处室在对各项进行科学、公正考核后,给出评定意见,报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再发放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相关说明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减发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

1)参与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兼课、进行有偿招生的,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50%;

2)损害学生利益,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10%;

3)不服从学校管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30%;

4)其他有损害教育形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其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20%;

5)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按月扣除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警告及严重警告扣10%,记过扣15%,记大过扣20%,降级扣25%,撤消行政职务或降职扣30%(党内处分参照此标准执行)

以上凡涉及第5条的按第5条执行,不再重复执行14条。

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办[2009]164号文件要求,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三、相关情况说明

1.请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假期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2.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3.执行中凡本条例未涉及内容由校长室研究决定。

4.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5.本办法在全校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认真修订后从20218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