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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城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078X/2025-00053 分类 惠民惠农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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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城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宿城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宿城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宿城区财政局                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9日


宿城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21〕95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宿迁市辖区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财农〔202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实施方案要求,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体现国家“藏粮于地”的农业生产发展战略。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依据及标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尚未结束的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减应排除的面积作为发放依据。根据省统一,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二)补贴范围。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 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如:在生产设施用地中,工业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水产养殖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排水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在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中,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险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消洗、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在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中,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物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经区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 经区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1. 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4月21日至4月27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布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通过短信、广播、电话、发放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向农户广泛宣传,并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区设立补贴实施工作热线电话(区财政局:82960877,区农业农村局:80291522),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二)登记造册(4月28日至5月25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市辖区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填报《宿城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补贴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主体、村组干部及村集体补贴清册单独登记,每户农户要签字(章)确认,由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一同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公示阶段(5月26日至6月1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宿城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附件2),由经办人员和各镇街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连同《分户登记清册》和《分村汇总表》上报区财政和区农业农村局。

(四)汇总审定阶段(6月2日至6月15日)。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制《宿城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附件3),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五)资金发放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镇(街)根据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将相关数据录入《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通过“一卡通”系统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六)总结上报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7月15日前将补贴发放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汇总表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区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财政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工作流程中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工作,切实抓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户。

(二)规范操作程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及金额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江苏省财政厅“一卡通”》信息系统操作,由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款项摘要统一注明“耕保补贴”,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抵顶其他任何款项、扣押农户“一折通”存折(卡)。

(三)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均设立补贴监督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监督。二是加强资金监管。要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作为各镇(街)财政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就地就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督。三是建立补贴档案。各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对涉及补贴面积变化、补贴对象变更、“一卡通”系统信息更改等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四是强化抽查核实。各镇(街)要对补贴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农户和村组干部的补贴情况进行逐户重点核查;对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和补贴面积等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三分之一,切实从源头上解决虚报瞒报面积问题,确保面积落实真实有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镇(街)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宿城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

      2.宿城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

      3.宿城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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