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 ||
索引号 | 321302000/2024-00230 | 分类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区政办发〔2024〕3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doc | ||
时效 |
宿区政办发〔2024〕3号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宿城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宿城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宿迁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到2025年,完成区级、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并与市级对接完成互补,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实现养老服务对象由特殊困难老年人向全体老年人转变,养老服务形式以机构为主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转变,服务主体由政府公办为主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发力转变,全体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养老服务。
基本保障扎实有力。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将经济困难的特殊老年人群体及时纳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老年人群体。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基本建成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全区建成1所示范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占比达到18%以上,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实现全覆盖,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服务队伍更加专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建成1个以上市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养老护理员500人次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培训范围,有培训意愿的家庭成员培训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监管机制科学高效。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法人、
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取得新进展。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1. 完善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分类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对象和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完善本级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 建立精准对接主动响应机制。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2025年底前,对有需求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开展评估服务。推广“银发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养老服务咨询、建议和指导。依托区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医保局、大数据中心)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3. 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到2025年,建成1所集医疗、养老、康复、护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卫健局、资规分局)
4. 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24年底前,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鼓励与社区文体娱乐、医疗卫生等功能设施共建共享。推进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建使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宿政办发〔2023〕44号)中要求:“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土地规划条件中明确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依法依规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养老服务用途”。(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卫健局、资规分局,各镇、街道)
5.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根据特困老人人数和区域服务需求,改扩建或新建3个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对特困老人实行分片集中供养。特困老人分片集中供养后关停撤并的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资产应作为养老服务专项资产予以保留或转型升级,拓展面向社会老人服务功能,不得挪作他用。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于不宜继续作为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的,应通过异地新建、同等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支持乡镇医疗机构举办老年人康复护理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依托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发展村庄等,加快建设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全区建成示范性村级互助养老睦邻点20个,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住建局、财政局,各镇)
(三)强化重点群体服务保障
6. 加强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进一步细化特困人员救助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住房保障、关爱服务等。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照料护理费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失能、失智和严重精神障碍特困老年人全部在相应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中实行集中照护。各镇要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日常运行、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特困供养经费。(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住建局,各镇)
7. 加强特殊困难老人关爱服务。依托村(社区)、镇街社工站等,把80周岁及以上高龄、经济困难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部分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每周开展至少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基本安全防护,逐步推广应用智能防护设备。支持村居干部、物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参与互助养老和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困难老年人需求,设立关爱服务项目,提升扶老助老能力。按省、市要求向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精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局,各镇、街道)
8. 加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提升老年人长期护理支付能力。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有需求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居家提供长期照护、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提升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各镇、街道)
(四)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9. 深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鼓励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空置的镇敬老院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公办民营,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等质量指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运营方。(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镇)
10. 加强镇(街道)和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扶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运营街道和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以镇(街道)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建成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可交由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运营管理。加大对镇(街道)和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支持力度,完善对运营机构的考核办法,加强平时考核和抽查,提升运营管理成效和满意度。加强村居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保障,推行“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付一点”的资金筹措模式,保障村居养老服务设施可持续运营。参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可将村居互助养老睦邻点、镇(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纳入保险范围。(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道)
11. 加快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推广应用健康管理类、智能监护类产品及设备,打造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智慧便民、智慧照护、智慧家政等在线服务,重点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智慧康养社区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智慧养老”建设,实现社会保险待遇、津补贴领取等老年人高龄服务事项便捷办理,探索依托户籍人口、社会保障等数据,推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尊老金“免申即享”、动态管理。加快探索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养老体验馆,集中展示、销售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打造多场景体验空间。保留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等生活性服务线下办理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信息社会,跨越“数字鸿沟”。(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卫健局、人社局、工信局、医保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金融办),各镇、街道)
(五)拓展养老服务多元供给
12. 强化家庭养老支撑作用。在完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老年人等重点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范围扩大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中的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并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市场化机制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房地产企业在设计、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融入适老化元素。推进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各镇、街道)
13. 完善居家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推动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努力让老年人享有“身边、家边、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丰富和创新助餐服务机制,因地制宜采用中央厨房、社区食堂、商户挂牌等形式,降低运营成本,便利老年人就餐,到2025年,全区建成10个示范性社区助餐点。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物业公司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关爱服务。强化“党建+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倡导党员干部与留守、高龄、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开展为老志愿服务。规范居家上门服务,坚持精准性和规范性,逐步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覆盖面,在全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和低保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享受上门服务的基础上,将购买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到2025年,全区接受居家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不低于18%。加强对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事项的监管。(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14.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疗资源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医疗机构通过独立设置护理院或转型为护理院,开展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参照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给予建设运营补贴。鼓励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医保局,各镇、街道)
15. 扩大高品质养老服务普惠性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各镇街通过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现微利运营,提高普惠养老机构签约率,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满足不断增长的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积极争创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加大养老服务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鼓励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一批硬件标准、服务规范、价位适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发挥标杆示范作用。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养老服务,支持民营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各镇、街道)
三、要素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及布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责任单位:资规分局、民政局)
(二)加大资金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建立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的建设运营。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加强养老服务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产权明晰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产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或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褒扬措施,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到2025年,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500人次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1名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各镇、街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全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到2025年,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率不低于80%。建立养老服务诚信管理制度,将存在虐老欺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机构录入诚信档案。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构,依法依规引导退出。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发展养老服务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养老工作的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传统美德,督促赡(扶)养义务人切实履行赡(扶)养义务。加强养老服务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1.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指标任务分解表(2024—2025年)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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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指标任务分解表(2024—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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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目标值 |
建设周期 |
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
100% |
2024—2025年 |
各街道 |
涉及具体目标数,参照当年度下发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为准 |
2 |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100% |
2024—2025年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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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准化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个) |
3个 |
2024—2025年 |
龙河镇、屠园镇、耿车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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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示范性村级互助养老睦邻点(个) |
20个 |
2024—2025年 |
各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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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示范性社区助餐点(个) |
10个 |
2024—2025年 |
各镇、街道 |
|
6 |
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占比(%) |
18% |
2024—2025年 |
各镇、街道 |
|
7 |
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个) |
1个 |
2024—2025年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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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培训养老护理员(人次) |
500人次 |
2024—2025年 |
民政局、人社局 |
|
9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覆盖率 (%) |
100% |
2024—2025年 |
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