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321302/2021-00361 | 分类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区政办发〔2021〕5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 ||
时效 |
宿区政办发〔2021〕5号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宿城区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
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
监管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6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项目投资,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防止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市场主体地位。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突出做强主业,拓宽经营领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部门、单位不得指定国有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不得以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严禁市场化投资项目变相成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责主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项目要按照党委会、董事会讨论研究、议事决策具体规定,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三重一大”决策等程序,并做好法律审核、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规范投资领域。国有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防控投资风险,防止盲目投资。项目预期回报水平与偿债能力要相匹配,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国有企业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
四、规范投资清单管理。建立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类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对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双重论证”,即投资主体企业应在履行本企业决策程序后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企业论证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再次论证。常态化召开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严格执行区投融资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提高投资决策监督的有效性。
五、规范维护国有出资权益。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严格按照同股同权、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合作方同步出资,不得超比例、超进度出资,不得为合作方代出资或者为合作方出资提供担保,落实国有股东监督权利,及时掌握项目资金到位、经营管理和收益情况。合作方原则上不得全部以非资金以外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形式出资。
六、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区国资办要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对以资产出资组建、对外并购等方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科技等无形资产评估),由作为出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结果报区国资办核准。
七、规范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国有企业要加强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项目实施条件、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开展项目的再论证、再决策,必要时经合规程序启动中止、退出等应对机制。国有企业要加强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系统分析,补短补弱,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八、规范园区所属企业投资行为。各园区要维护所属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代替国有企业投资决策,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九、规范国有企业监管责任。区国资办根据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各园区管委会根据委托对所属国有企业承担日常管理职责。区国资办要定期开展投资、财务等专项检查,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全覆盖,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监管制度建设。区国资办要加大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纳入国资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
十、规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宿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宿区政办发〔2020〕28号)要求,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宿城区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张 刚
核稿:赵 青
拟稿:蔡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