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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区 政 府 办 公 室关于印发2018年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21302/2018-00214 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宿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01
文号 宿区政办发〔2018〕28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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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区 政 府 办 公 室关于印发2018年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宿区政办发〔201828

 

 

     

关于印发2018年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8年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5

(此文件已公开)


 

2018年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区政办发〔201654号)、《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宿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宿区政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区建成区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按照禁增量、减存量、提高拆除率的总体要求,在杜绝新增违建的基础上2018年完成累计90%的存量违建整治任务。建立完善全区违法建设电子数据库,形成违法建设常态长效管控机制。

二、治理时间

2018525日至1231日。

三、治理范围

建成区指古城、幸福、项里、河滨、双庄、支口6个街道及宿城经济开发区辖区,治理重点为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小区、单位庭院、市场商城、收储地块等区域。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统计阶段(525-531日)。各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对辖区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违法建设位置、结构、面积等情况,掌握违建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及工作等信息,建立完善基础台账,以便后期录入区违法建设电子数据库。

牵头单位:各街道、开发区

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国土分局等

(二)集中治理阶段(61—1130日)。

1.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通过入户宣传、设立公告牌、流动宣传车和发放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把群众思想做通,争取广大群众理解与支持,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动员自拆。由各街道、开发区牵头城管、住建、规划、消防、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勘察会商,结合实际明确违法建设治理方式,对需拆除的综合运用宣传劝导、信用惩戒、组织谈话、监察问责等多种措施督促违建户自行拆除。其中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建,由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区纪委监委,由区纪委监委督促违建当事人配合治理工作,拒不配合整改违法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3.协助拆除。对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确有困难的群众和单位,由各街道、开发区牵头,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协助违法建设当事人做好拆除工作,快速推进,及时清理拆除残留物。各街道、开发区在531日前要分别组织一次集中助拆行动,以后每月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

4.依法强拆。对典型违法建设行为及当事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各街道、开发区组织,城管分局、公安分局住建等部门参与,制定周密的拆除方案并迅速实施,确保安全、稳妥、高效、规范。

牵头单位:各街道、开发区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宣传部、住建局、城管分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121-1231日)。

本年度治理行动结束后,由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对照治理目标任务,对各街道、开发区以及相关部门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包庇、工作不力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区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牵头单位: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街道、开发区,区纪委监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住建局、城管分局等

(四)长效管控阶段(常态)。各街道、开发区要强化辖区违建源头监管工作,社区、居委会网格人员要将违法建设作为日常巡查和管理的重点,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建设施工情况。物业服务单位要对进出小区的建筑材料进行登记、跟踪,严格落实巡管要勤、询问要细、制止要严、上报要快要求,对私搭乱建行为及时制止,不听劝阻、顶风抢建行为要迅速上报街道、开发区,由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社区居委会、城管、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坚决杜绝新增违建。

牵头单位:各街道、开发区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分局等

五、职责分工

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统筹调度、上传下达、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街道、开发区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辖区违法建设摸底排查、信息录入、源头监管、制定计划、组织拆除等工作。

城管分局主要负责拒不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强制拆除现场执法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区违法建设电子数据库平台建设工作。

住建局主要负责推动落实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违法建设源头监管职责,查处擅自侵占业主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擅自破坏房屋承重墙的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主要负责违法建设拆除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在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过程中提供当事人相关信息。

市场监主要负责在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过程中提供当事企业或商户相关信息,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暂停营业执照办理等业务。

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过程中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督促整改及查处。

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在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过程中向城管等部门提供涉嫌违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负责违法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

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集体农业用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提请市国土局暂停进入房产交易市场。

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经营场所暂停消防审验等业务。

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曝光违法建设行为,展示治理工作成效。

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受理相关涉诉案件。

法制办主要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执法指导,受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信访局主要负责违法建设治理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财政局主要负责为全区违法建设电子数据库平台建设和违法建设集中拆除等工作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水利局主要负责建成区内的河道、防洪区域,以及其它水体、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摸底排查、信息录入、源头监管、制定计划、组织拆除等工作。

安监局主要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参与现场勘查、会商、查处、拆除。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督查考核工作,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包庇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问责。

卫计委主要负责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餐饮单位暂停办理卫生许可证照,做好强制拆除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城管分局,办公场所、无人机购置、飞手培训等工作由河滨街道提供支持,从住建局、城管分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集中精力、狠抓落实,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三个一五个绝不允许要求,每季度区城管委办公室统筹组织一次全区集中拆违行动,每月各街道、开发区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拆违行动,每月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对各单位违建信息录入、治理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绝不允许新增违建、绝不允许放纵违建、绝不允许单位部门违建、绝不允许党员干部违建、绝不允许公职人员违建,建立和落实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违建治理力度,提升违建治理效能。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街道、开发区牵头各自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此次治理行动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履职、主动参与、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治理行动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在推进治理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强化对重点对象的宣传引导力度,全方位做好包保稳控,严防发生个人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畴,推行日巡查、周检查、月通报的检查督查机制。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违建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成效的督查力度,以任务表抓工作、以时间表抓进度、以责任表抓落实,督查结果及时报送区城管办和区长效办,依据相关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统计表

 

 

 


 

宿城区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统计表

日期:                  

序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所属街道

小区(居委会)

违建具体地址(门牌号等)

建设时间

建筑结构(阳光房、彩钢瓦、砖混、其他)

面积(㎡)

房屋用途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处理情况(拆除、立案、整改)

巡查网格员

及电话

现场照片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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