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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21302/2018-00236 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宿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3-06
文号 宿区政办发〔2018〕10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区政办发〔201810

 

 

     

关于印发《宿城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宿城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6

                            

(文件已公开发布)

 

宿城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加强和规范全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低收入农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扶贫开发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关于构建扶贫资金资产“611”监管机制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资产的管理,目的是规范扶贫资金管理,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金,是指省、市专项扶贫资金、后方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区本级投入扶贫资金以及其他投入用于扶贫的资金;扶贫资产,是指以扶贫开发为宗旨,由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类型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第五条  由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全区扶贫资金资产监督管理。

扶贫办负责扶贫资金的统筹管理,组织对项目编报审核、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做好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做好阳光扶贫系统扶贫资金资产数据信息的录入指导工作;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扶贫办拟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审计局负责扶贫资金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区域内扶贫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的编报、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及审计,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金类别和管理需要,扶贫资金使用由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扶贫办牵头负责,根据全区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安排,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乡镇是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乡镇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规范性、项目建设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七条  各乡镇对拟申报的扶贫项目,要结合实际,进行充分论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加强实施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认证、立项或批复、招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竣工验收、审计等相关资料。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在区域或受益范围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扶贫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阳光运行。

第八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扶贫项目批复立项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因故不能继续实施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需履行项目调整变更手续或终止项目实施申请,并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申请变更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变更后的项目实施;对申请终止的项目,由区财政收回资金,在扶贫政策规定使用范围内,可整合用于资金有缺口的项目或新建其他扶贫项目。调整变更的项目要及时报上级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买、使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企业担保金;()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扶贫项目,由乡镇按年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同时向区扶贫办备案。每个项目按运行管理程序,要有项目方案、申报书、批复文件、招投标手续、建设(购买)合同、验收材料和绩效评价等材料。

第十二条  所有扶贫项目按实施进度及时录入阳光扶贫系统,依托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平台,加强资金资产管理,对所有扶贫资金、资产信息进行登记梳理,分类建档,实行区乡联动、属地监管的网络化信息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对扶贫资产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资产项目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区扶贫办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  开展扶贫资产确权,按照资金类别和用途明确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体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资产所有权明确到乡镇、收益权量化到村,经济薄弱村发展引导资金资产所有权、收益权明确到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区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分红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收益按照权属村、权属人受益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经济薄弱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金下达的年度计划,严格按项目方案实施,扶贫资产项目由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可结合经营状况,确定每年收益。原则上,十三五期间项目资产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8%。收益不足的部分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保证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受益。建档立卡农户全部脱贫后,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实施主体先期筹集的兜底分红资金,其剩余收益按照扶贫资金资产确权后权属关系进行分配。经济薄弱村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项目成本折旧和项目再发展资金后,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部分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和特殊困难户救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收益分红资金实行先归集,后分配方式,由各乡镇按要求将收益统一归集到区财政(区级统一实施的经营性资产项目,由扶贫办负责统筹各责任主体做好收益归集工作),再下拨至各乡镇分配到村到户,到户资金通过银行一折通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分红字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以及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扶贫办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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