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信箱sczxtg@163.com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为民服务>服务专题>教育服务>政策通知

宿城区教育局(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3-12

宿城区教育局(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2

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

对违规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5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宿城区教育局

招办

宿城区

区级

6

对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7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8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9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0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1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2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3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4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宿城区

区级

15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6

对职业学校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17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发展中心

(语委办)

宿城区

区级

18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财务科

宿城区

区级

19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财务科

宿城区

区级

20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财务科

宿城区

区级

21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宿城区

区级

22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23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24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25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宿城区

区级

26

对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宿城区

区级

27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宿城区

区级

28

对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发展中心

(语委办)

宿城区

区级

29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0

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1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2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3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4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5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6

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7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8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宿城区教育局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39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

宿城区教育局

幼教中心

宿城区

区级

40

对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宿城区教育局

幼教中心

宿城区

区级

41

对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宿城区教育局

幼教中心

宿城区

区级

42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3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宿城区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宿城区

区级

44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7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8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49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50

对体育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处罚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51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52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53

对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54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区级

(二)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关联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党建工作、办学条件、依法办学、办学行为、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师生权益等方面

《宿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细则》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区级

2

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宿城区教育局

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宿城区

党建工作、办学条件、依法治校、办学行为、保教工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师生权益等方面

《宿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检查说明》《宿迁市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细则》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区级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现场检查

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区级

4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公安分局

区级

5

公共体育设施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是否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书面检查

区级

6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享受低免补贴的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按规定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

7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

8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

9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

10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

11

体育类社会团体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体育社会团体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

12

违法设立站点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

1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宿城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科

宿城区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按章程开展活动、年检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书面检查

区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