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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4-10

各属地学校,各幼儿园:

为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构建学前教育公共管理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充足、均衡、普惠、健康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制订《宿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城区教育局  宿城区财政局  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46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2023)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普惠原则,不断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督委办[2020]8号)普惠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以上要求和宿迁市教育局、宿迁市财政局印发《宿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宿教发[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园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宿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1.资质要求。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宿城区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近三年内无年检不合格。

2.办园规范。幼儿园办园标准规范,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标准之一。依法接受区教育局、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幼儿园收费执行区发改局核定的标准。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师资配备齐全。 按照《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标准配备保教人员和安保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能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证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缴纳社保。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自愿申报。本着自愿原则,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宿城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促进优质普惠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9]39)文件要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举办成公办园。凡是2019723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符合条件的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符合条件的应加快整改,创造条件,尽快申请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组织认定。教育局联合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通过幼儿园名单。

()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区政府审 定,与其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示公告。经认定的幼儿园由宿城区教育局授予宿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幼儿园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保教费收费标准和招生计划。

()上报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认定工作,具 体认定时间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确定后下发通知;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和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三年内,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及时公布调整名单。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

()补助资助。区政府按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师资培训。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同等培训政策。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监督管理

()建立优先发展机制。国家、省、市“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监测的要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要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区域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在农村,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区经济较好的街道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建立规范招生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教育局 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居、社区、街道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最高人数。

()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教育局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 办者必须保障在园保教人员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 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 等权利。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 动态监控管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接受相关部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和常规管理等检查。对年检审计不合格、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对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

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当年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加强办园成本核算

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承担的比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原则上应低于办园成本的5%,超过5%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降低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不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办园平均成本10%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都必须向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出具正式票据。幼儿园不得提前预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搭车收费,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幼儿园伙食费、代办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1.开设银行账户和伙食专户,并正常使用。不得将各项收费资金和代办费用存入个人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2.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3.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4.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5.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幼儿园不得因财政补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财务支出应实行园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和手续应符合财务制度要求,不得白条入账。

7.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及时公开,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加强资产管理。幼儿园应参照《宿迁市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专()职人员从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簿,落实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修责任制。

9.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应按月及时装订、会计账簿按年及时打印装订。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023年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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