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城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公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宿区教发〔2022〕58号)文件精神,配足配强财务人员,根据规定设置财务室,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核算、管理和监督。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九条 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两种会计核算模式。一种是“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报账制,即在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办理会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另一种是“自行记账,独立核算”,由学校设立财务室,设置总账、出纳等岗位进行核算。
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非独立核算的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初预算,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审批。学校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各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各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返回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由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各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先审后批”的程序,规范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列支。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学校所有(食堂食材采购资金通过阳光食堂资金监管平台支付)资金支付由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学校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直接支付方式,由学校的财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票据发起资金支付申请,经教育局核算中心对学校资金支付用途、金额、对象审核把关,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教育局核算中心的审核结果发送指令至银行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核算方式。1.自行记账的学校,实行自行记账模式,设置总账和出纳等岗位,由总账会计负责对接教育局核算中心进行资金支付。2.教育局核算中心代记账的学校,由报账员负责对接教育局核算中心进行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报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
1.经办人:支出发生后,分类粘贴原始凭证会同证明人(验收人、接收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涉及上级专项资金,需把专项资金文件作为报销附件。
2.财务室负责人(或报账员):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核资金来源、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复核报销金额等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确认。
3.分管校(园)长:核实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并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确认。
4.校(园)长:在原始票据上,最终审批签字。
(二)学校报账流程
自行记账的学校:
1.学校出纳会计:按照部门收支分类科目,分类汇总原始凭证和附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逐笔核对,据此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内容简洁,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并核实学校银行账户及支付系统用款计划余额,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学校1岗支付申请。
2.学校总账会计:对出纳会计提交的原始凭证、附件等内容进行逐笔逐项审核,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学校2岗支付申请,做好目节封面,支出汇总表,在记账系统完成制单及时到教育局核算中心报账。
3.教育局核算中心记账(审核)会计:对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提交的原始凭证和目节封面内容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在目节封面和支出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系统教育局核算中心1岗审核,并在学校记账系统审核已制好的凭证,将相关票据移交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复核。
4.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对记账(审核)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目节封面进行逐笔逐项复核,在目节封面和支出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最终支付。分为两种情况:(1)需支付系统列支的,由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提交支付系统教育局核算中心2岗支付申请,从线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最终支付,学校总账会计将票据带回进行账务处理;(2)需从实体银行账户列支的,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将票据移交给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对审核签字后的支出汇总表、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对,并查看学校银行存款余额,在支出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支付(开据银行支付票据或进行网上银行支付申请)。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确认支付(对银行支付票据加盖印鉴章或进行网上银行支付确认)。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将原始票据移交给教育局核算中心记账(审核)会计或学校总账会计进行账务处理,支出汇总表留存一份,并作为银行日记账登记依据。
教育局核算中心代记账的学校:
1.学校报账员:按照部门收支分类科目,对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逐笔核对、分类汇总,审核无误后,做好目节封面和支出汇总表,核实学校银行账户及支付系统用款计划余额,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学校1岗支付申请;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内容简洁,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在记账系统制好单,待学校分管财务的校(园)长完成学校2岗支付申请后及时到教育局核算中心报账。
2.学校收费员:对报账员提交的原始凭证、附件等内容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后,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学校2岗支付申请。未设收费员的学校,国库集中支付学校2岗支付申请暂由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负责。
3.教育局核算中心记账(审核)会计:对报账员提交的原始凭证和目节封面内容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在目节封面和支出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系统核算中心1岗审核,并在学校记账系统审核已制好的凭证,将相关票据移交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复核。
4.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对记账(审核)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目节封面进行逐笔逐项复核,在目节封面和支出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最终支付。分为两种情况:(1)需支付系统列支的,由核算中心主任提交支付系统核算中心2岗支付申请,从线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最终支付,学校报账员将票据移交至教育局核算中心记账(审核)会计进行账务处理。(2)需从实体银行账户列支的,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将票据移交至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对审核签字后的支出汇总表、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对,并查看学校银行存款余额,在支出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支付(开据银行支付票据或办理网上银行支付申请),教育局核算中心主任确认支付(对银行支付票据加盖印鉴章或确认网上银行支付),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将原始票据移交至教育局核算中心记账(审核)会计进行账务处理;支出汇总表留存一份,并作为银行日记账登记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支出标准。
(一)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要完善大额支付限额标准制度,大额标准由学校自行研究确定,不得超出教育局标准。对单笔、相关事项多笔累计支出超出限额的,视为大额资金使用需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支出审批、报签手续。
重大财务事项须由“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财务室负责人或者报账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1.通过年度财务预算;2.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资产处置及招租;4.奖金、福利分配方案;5.其他需要由集体讨论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宿城区教育系统招标采购办法》(宿区教发〔2022〕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应制定内部采购制度,结合财力及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编制。
(三)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学校涉及公务和大型活动确需租车的,原则上通过公务用车平台租车。不具备申请平台租车条件的学校,由各科室办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宿城区学校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2),经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同意后,由校长安排相关部门落实。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宿财行〔2019〕13号)文件规定,学校要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支出,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做好年度经费预算。
(五)公务(商务)接待费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商务)接待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区政办发〔201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严格控制公务(商务)接待标准。按照上级规定,不得超过120元/人的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香烟,一律不得饮用酒及含酒精饮料。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3.招商引资活动发生的接待费用,应参照公务(商务)接待规定标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大吃大喝,奢侈浪费,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商务)接待。
4.工作餐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工作餐费用,因工作加班需要,事前填写《宿城区学校工作餐审批单》(见附件4)报校长批准后就餐,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报销时需有“两单一票”,即审批单、菜单、发票。
5.在区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待。但因会议、检查或培训等确需安排伙食的,一律推行工作餐,填写《宿城区学校公务(商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5),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报销时需有“两单一票一函”。
6.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时,需有“两单一票一函”,即《宿城区学校公务(商务)接待审批单》(120元/人的标准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菜单、发票和来客单位公函(介绍信或通知)。未经批准自行就餐、住宿招待或擅自提高招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7.及时进行结算报销,原则上公务接待费和工作餐费用应当月报销,无特殊原因不得跨月报销。
(六)培训费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宿迁市市级机关培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宿区财发〔2017〕140号)文件要求执行。
1.培训费标准。培训费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合计不得超过550元/人/天。
2.讲课费(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方承担。
外出培训学习费用的报销必须附有出差审批单和培训通知。
(七)差旅费管理
1.市外差旅。严格按照《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宿区财发〔2015〕40号)、《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区财发〔2016〕18号)文件要求执行,出差前须填写《宿城区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见附件3),经科室办负责人、分管校(园)长和校(园)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1)住宿费。提供住宿发票及住宿明细。
(2)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每天100元标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如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无需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不得报销伙食费。
(3)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到宿迁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单位派车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2.市内三县差旅。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区财发〔2016〕18号)文件要求,出差前须填写《宿城区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到宿迁市三县出差,按不高于260元/人/天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按50元/人/天报销;市内交通费按40元/人/天报销,单位派车不得报销交通费。
3.区内差旅。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内公务出行交通补助标准的通知》(宿区财发〔2019〕65号)文件要求,学校工作人员区内公务出行,填写《宿城区学校工作人员区内公务出行交通补助审批表》(见附件6),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耿车镇(耿车循环经济产业园)、蔡集镇10元/人/次;王官集镇、埠子镇(现代农业示范园)15元/人/次;洋北街道(运河宿迁港)、龙河镇20元/人/次;屠园镇(城乡统筹试验区)、陈集镇30元/人/次;中扬镇35元/人/次。
参加教育系统以外的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或活动需经教育局条线分管领导审批。
(八)专项经费管理。从各级各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如公用经费、校安工程资金、教学装备资金、助学资金、财政奖补经费等,应严格执行省、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列支。资金分配方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办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分管校(园)长和校(园)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支付手续。
(九)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省、市、区总工会的要求独立建账核算。职工福利费发放和活动费支出要严格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号)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具体由学校工会牵头负责。
(十)现金支付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现金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除外),特殊情况需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公室(总务处)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由校办公室(总务处)牵头,财务人员配合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由各科室办提出申请,经校办公室(总务处)鉴定确认报分管校(园)长和校(园)长审批后,教育局相关科室批准,按照2022年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 严禁学校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清算时,应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财务清算结束后,需经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局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由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九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2019年修订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按规范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按规定
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须由学校校(园)长与教育局财务科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四十一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不少于两枚,印鉴必须实行双人分开保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已设立的银行账户每年应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于闲置的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并认真做好余款的清缴和销户登记。
第四十三条 银行账户只限于学校日常资金业务使用,不得对外出借、转让、出租,严禁套用银行账户,牟取私利。
第四十四条 库存现金应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掌握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时,应于当日下班前送存开户银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会计负责购买、登记、保管,严禁外借,购领和使用要逐笔登记,作废的银行票据应与原始凭证一并粘贴在记账凭证之后,纳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科室办在各项费用发生后应及时报账,原则上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报账,无特殊原因不得跨月报账。
第四十八条 出纳会计(或报账员)按时申报缴纳各种税费、保险,如因个人原因引起滞纳金、罚款由个人负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要求,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宿区教〔201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1.审核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余额是否账实相符。保管其中一枚银行预留印鉴章,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学校2岗审核,及时对接教育局核算中心履行报账职责。
2.负责收支单据的审查: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签名盖章和附件是否齐全等。
3.每月按时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逐笔核对,做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4.编报单位预、决算及财务报告等,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把好预算执行关。负责各项收支的核算,认真审核相关支出凭据,并按经济科目要求分类,编制单位收支明细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单位收支如有异常及时向校长报告,查明原因后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单位往来债权、债务账目的检查核对,定期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发现账实不符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6.配合校办公室(总务处)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发现不符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7.编制和登记各类明细账、总账并定期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确保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负责取得银行对账单,每月8日之前提交上月份的相关报表,经校长审核后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8.定期监督存货的盘点工作。负责复核库存实物及盘点表的准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定期审核库房管理员编制的盘盈盘亏报表,盘盈盘亏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9.整理会计资料。按月整理、装订、保存会计资料,按年归档,做到整洁、有序。
10.指导出纳会计日常工作,做好本校的其他财务工作。
二、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管理各类票据、银行结算单据、另一枚预留的银行印鉴章,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负责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学校1岗支付申请。
2.现金管理。每日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将超限额现金当日存入银行账户,日清日结。
3.负责职工工资、奖金及津贴的发放以及社保、公积金、水电费、邮电费、燃气费、税费等缴纳工作。
4.根据审核后的原始票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内容简洁,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5.每月及时取回银行回单,作为收付款原始单据附件;负责核对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于次月3日前将核对情况反馈总账会计。
6.做好本校的其他财务工作。
三、报账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好预、决算、财务报告等编制和执行工作。
2.牵头负责本校财务收支业务,收费员配合做好非税收入、代办费等工作,及时、足额缴存到教育收费专户(或财政专户),登记收费明细账。
3.审查支出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并填好目节封面,在账套系统制好单,及时到教育局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及时催结往来款项。
4.负责登记银行日记账,定期与教育局核算中心出纳会计和记账会计核对账务。
5.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时开具票据,及时缴验票据。
6.每月3日前领取银行回单,作为收支票据附件;核对教育局核算中心出具的会计报表、分户银行日记账后,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教育局核算中心存档。
7.做好本校的其他财务工作。
附件2:
宿城区学校公务用车审批单
学校: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科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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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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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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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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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地点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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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园)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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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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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办理报销时作为附件。
附件3:
宿城区学校工作餐审批单
学校: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科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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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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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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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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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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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共 人,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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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分管校(园)长: |
校(园)长: |
备注:此表办理报销时作为附件。
附件4:
宿城区学校公务(商务)接待审批单
学校: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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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时间 |
年 月 日 |
宴请标准 |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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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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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人员情况 |
陪客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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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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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分管校(园)长: |
校(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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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 |
备注:此表办理报销时作为附件。
附件5:
宿城区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学校: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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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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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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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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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科室办意见 签名: |
分管校(园)长意见 签名: |
校(园)长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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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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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适用于市外、市内三县出差审批表;
2.此表办理报销时作为附件。
附件6:
宿城区学校工作人员区内公务出行
交通补助审批表
学校: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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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次数: 单次¨ 往返¨ |
补助标准 |
10元¨ 15元¨ 20元¨ 30元¨ 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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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日期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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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科室办负责人: |
分管校(园)长: |
校(园)长: |
备注:1.耿车镇(耿车循环经济产业园)、蔡集镇10元/人/次;王官集镇、埠子镇(现代农业示范园)15元/人/次;洋北街道(运河宿迁港)、龙河镇20元/人/次;屠园镇(城乡统筹试验区)、陈集镇30元/人/次;中扬镇35元/人/次;
2.此表办理报销时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