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20021/2024-00110 | 分类 | 教育领域 教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城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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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标准(试行)
有意进入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于秋季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相关材料及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竞技与群体科进行遴选认定。
一、基本要求:爱党爱国,热爱教育事业,无意识形态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年龄要求:男性,22周岁—60周岁,条件优越者可放宽至65岁;女性,22周岁—55周岁,条件优越者可放宽至65岁。
三、政治面貌:无限制,同等条件下党员及民主党派成员优先。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健康证明:无传染病、皮肤病等不适合或影响教学、训练工作的疾病,无不良嗜好。上岗前需提供半年内的体检证明。
六、仪表规范: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不穿着奇装异服,不打耳钉、鼻钉、舌钉、脐钉等,无纹身等。
七、专业资质: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八、有相对固定的从业单位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单位性质为社会体育组织的,应符合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标准。
附件2:
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标准(试行)
有意进入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审批合格)、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于秋季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相关材料及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竞技与群体科进行遴选认定。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在本区设立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有区体育局发放的《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及含相应培训项目的营业执照;
2.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场地设施;
7. 服务的师资应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8.所有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9.培训机构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要求,具有消防验收及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10.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开立风险保证金账户且缴纳了风险保证金,并纳入全国校外培训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监管。
二、体育协会:
在本区设立的体育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协会具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体育协会证书;
2.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入及主要管理人员;
5.所有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协会需每年向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果必须为合格以上;
7.协会财务制度健全,收入、支出资金均通过协会账户核算;
8.服务的师资应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三、体育俱乐部:
在本区设立的体育俱乐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体育俱乐部具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体育俱乐部证书;
2.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入及主要管理人员;
5.所有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体育俱乐部需每年向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果为合格以上;
7.体育俱乐部财务制度健全,收入、支出资金均通过俱乐部账户核算。
8.服务的师资应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附件3:
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在校园安全组织体育训练活动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落实主体为有服务需求的各中小学,参与学校体育俱乐部体育技能服务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
第三条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职责明确具体,可操作。
第四条 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落实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定期演练。
第五条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活动组织者的安全教育,掌握体育运动有关的安全知识,具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对受训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将突发事件和安全应急预案作为培训课程和活动方案重要内容,贯穿始终。
第六条 开展的体育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对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应予以耐心说服劝阻。
第七条 活动所需体育设施要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活动前仔细检查场地安排、使用是否合理,器材是否安全。
第八条 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对体育活动时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应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并能把握重点关键,活动前引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活动。
第九条 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应将容易发生的事故及其危害向学生反复强调,要讲清动作要领、保护措施,并落实到每个学生。
第十条 活动时,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要观察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学生及时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超出学期初制定的课程计划,组织新的体育活动前,必须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设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量化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工作成效,激励社会体育组织更好服务校园体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竞技与群体科牵头,会同体卫艺教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科室,以学年为周期,对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 考评内容围绕活动开展情况、师生意见、师德师风、活动影响、工作实绩等开展考核评估。
第四条 考评程序
(一)发布考评通知。
(二)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并提交与自评结果相符的相关基础资料。
(三)区教育(体育)局邀请专家组对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提交资料进行核实,结合学校反馈意见,综合确定考评结果。
(四)区教育(体育)局向各机构反馈考评结果,并向学校公布考评结果,提出是否继续合作等建议。
第五条 考评档次:实行百分制,考评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至90分(不含90)为良好,60分(含60)至80分(不含80)为合格,60分(不含60)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