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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021/2024-00110 分类 教育领域   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宿城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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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通知

各中小学,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整合社会体育资源,补齐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师资力量短板,根据《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管理的通知》(苏教体艺函〔202262号)、《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通知》(苏教体艺函〔20242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规范“进校园”事项清单的通知》(宿教工组发[202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遴选标准

    本通知所指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是由区体育局严格依据遴选标准进行认定、选拔、推荐,区教育局协调对接,中小学校自主选择,按照规定流程进入校园组织、参与和配合开展体育俱乐部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校和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明操作流程

    (一)按需上报,依需调配。各校根据本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发展实际,重点统筹谋划三大球、乒乓球、羽毛球、啦啦操、太极拳、长拳等项目。全区各中小学结合学校特色项目和课程建设,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相关需求,在“江苏省中小学体育俱乐部管理系统”填报需求信息,经区教育局系统管理员按照管理权限,逐校审核后形成“区级需求清单”,再由区体育局对照需求清单,初步筛选区域内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

    (二)审核培训,精准对接。区体育局严格依据遴选标准,对筛选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逐一进行资格审核,并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后形成“区级供给清单”,公示无异议后抄送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供其选择,严禁各校与“区级供给清单”外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合作进校服务,一经发现,一律问责处理。

    (三)签约合作,明确责权。各校接到“区级供给清单”后,结合实际研究拟定所需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名单,并对照遴选标准进行面试考察,确定双方意向并确保符合要求后,由区体育局、学校、入选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三方共同签署协议,明确相关责任权利、工作内容、纪律要求等。原则上一学年一签订。

    (四)双方共管,全程管理。进入校园服务体育俱乐部建设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由区体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学校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教育管理。区体育局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并依据《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考评制度(试行)》,就师德师风、活动影响、工作实绩等情况开展定期考核、随机检查,进一步提升服务成效。

    (五)建章立制,违规退出。各校应根据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入校的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日常监管和工作落实。经审核入校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须纳入学校管理体系,服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协议,采取清退措施,并纳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后续相关服务活动。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推进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工作,是缓解体育师资力量短缺问题、丰富校园体育文化生活的实际举措。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思考,抓好工作落实,推进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校要严格按照遴选流程确定服务俱乐部建设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区体育局将会同学校加强全过程监管。在校期间,严禁出现社会体育指导员打骂体罚学生、宣传推介产品、教唆学生违规等行为,对发生违法行为或其他民事纠纷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校要以此为契机,将体育俱乐部建设与体育课教学、大课间和课后服务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体现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确保在省市教育、体育部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体卫艺教科联系电话:82960304

    竞技与群体科联系电话:82960307

附件:1.宿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

建设遴选条件(试行)

2.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条件(试行)

3.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4.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考评制度(试行)

                                             

宿城区教育局   宿城区体育局宿城区体育总会

                           2024918

附件1

宿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标准(试行)

有意进入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于秋季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相关材料及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竞技与群体科进行遴选认定。

一、基本要求:爱党爱国,热爱教育事业,无意识形态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年龄要求:男性,22周岁—60周岁,条件优越者可放宽至65岁;女性,22周岁—55周岁,条件优越者可放宽至65岁。

三、政治面貌:无限制,同等条件下党员及民主党派成员优先。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健康证明:无传染病、皮肤病等不适合或影响教学、训练工作的疾病,无不良嗜好。上岗前需提供半年内的体检证明。

六、仪表规范: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不穿着奇装异服,不打耳钉、鼻钉、舌钉、脐钉等,无纹身等。

七、专业资质: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八、有相对固定的从业单位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单位性质为社会体育组织的,应符合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标准。

附件2

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遴选标准(试行)

有意进入服务中小学体育俱乐部建设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审批合格)、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于秋季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相关材料及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竞技与群体科进行遴选认定。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在本区设立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有区体育局发放的《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及含相应培训项目的营业执照;

2.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场地设施;

7. 服务的师资应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8.所有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9.培训机构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要求,具有消防验收及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10.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开立风险保证金账户且缴纳了风险保证金,并纳入全国校外培训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监管。

二、体育协会:

在本区设立的体育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协会具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体育协会证书;

2.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入及主要管理人员;

5.所有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协会需每年向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果必须为合格以上;

7.协会财务制度健全,收入、支出资金均通过协会账户核算;

8.服务的师资应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三、体育俱乐部:

在本区设立的体育俱乐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体育俱乐部具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体育俱乐部证书;

2.举办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入及主要管理人员;

5.所有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体育俱乐部需每年向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果为合格以上;

7.体育俱乐部财务制度健全,收入、支出资金均通过俱乐部账户核算。

8.服务的师资应有体育特长证明文件,至少持教师资格证、等级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资格证明之一,并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附件3

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在校园安全组织体育训练活动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落实主体为有服务需求的各中小学,参与学校体育俱乐部体育技能服务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

第三条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职责明确具体,可操作。

第四条 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落实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定期演练。

第五条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活动组织者的安全教育,掌握体育运动有关的安全知识,具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对受训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将突发事件和安全应急预案作为培训课程和活动方案重要内容,贯穿始终。

第六条 开展的体育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对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应予以耐心说服劝阻。

第七条 活动所需体育设施要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活动前仔细检查场地安排、使用是否合理,器材是否安全。

第八条 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对体育活动时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应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并能把握重点关键,活动前引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活动。

第九条 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应将容易发生的事故及其危害向学生反复强调,要讲清动作要领、保护措施,并落实到每个学生。

第十条 活动时,参与训练的教练员(指导员)要观察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学生及时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超出学期初制定的课程计划,组织新的体育活动前,必须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设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宿城区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量化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工作成效,激励社会体育组织更好服务校园体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评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竞技与群体科牵头,会同体卫艺教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科室,以学年为周期,对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服务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 考评内容围绕活动开展情况、师生意见、师德师风、活动影响、工作实绩等开展考核评估。

第四条 考评程序

(一)发布考评通知。

(二)各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并提交与自评结果相符的相关基础资料。

(三)区教育(体育)局邀请专家组对社会体育组织(指导员)提交资料进行核实,结合学校反馈意见,综合确定考评结果。

(四)区教育(体育)局向各机构反馈考评结果,并向学校公布考评结果,提出是否继续合作等建议。

第五条 考评档次:实行百分制,考评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至90分(不含90)为良好,60分(含60)至80分(不含80)为合格,60分(不含60)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本制度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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