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
地点 |
铁路起讫里程 |
左右侧 |
自铁路线路路堤 坡脚或者铁路桥梁 外侧起向外距离(米) |
宿城区洋北街道 |
DK3+080~DK6+875 |
两侧 |
10 |
二、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与既有(含)公路、河道、航道、水利设施等控制区、管理区、保护区重叠的区域,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不再重复划定安全保护区,该区域各方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