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剥取树皮树根;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地附属设施上拴挂、钉钉;
(三)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四)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
(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化配套设施;
(六)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七)排放污水,倾倒或者焚烧垃圾以及危害绿地生态平衡的放生行为;
(八)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九)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汤)、酸(碱)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十)向树冠、树干或者花草枝叶喷洒热水(汤)、酸(碱)液等妨害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
(十一)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十二)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