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
检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事由和目的
过程和结果 年 月 日 时许,宿迁市公安局民警
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出示工作证件,对位于
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整个检查过程在 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发现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及治安隐患:
检查中,已经明确要求单位进一步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严防案件事故的发生。检查过程中,未损坏单位任何物品,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对此次检查认定的情形和治安隐患无异议。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见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