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